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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旅游法增加自助游组织者责任【2】

李吉斌

2012年09月21日10:5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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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表述要得当

赵甦认为,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章名还是条款都存在着表述不当的问题。比如草案第九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的是行政责任,可考虑将章名改为“行政责任”或者将前面民事责任的一些内容归入其中,使这一章既有民事责任又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可以写得更详细些。”赵甦说。

“旅游法草案中有一些语言表述得不是特别清楚。”赵甦说,比如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其中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含义有些模糊,到底是旅游者受到的损害还是旅行社造成的损害。还有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和导游证”,导游证应当是责任人的,这条表述在主语上有歧义。在对景区的定义上,一般意义上的景区是一个区域,但是在实际中景区经常作为一个主体,即应当是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这一点应当特别注明。

赵甦建议,在行政管理执法方面草案可以举出一些具体的例子,因为行政管理执法的弹性很大,没有参照性的例子很容易产生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旅游法草案中规定的一些重要责任,应当分条描述,比如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索取小费和给予、收受贿赂的责任,两者程度差异很大,写在一条中有所不妥。”赵甦最后说。记者李吉斌

(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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