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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旅游法增加自助游组织者责任

李吉斌

2012年09月21日10:5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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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陈甦教授近日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高端研讨会上,就旅游法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担责情形应当再细化

赵甦认为,法律规定的责任要适当,即根据违法情形和危害程度来决定其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旅游法草案在这方面还需进行仔细斟酌和衡量。有些责任不宜过重,比如关于索取小费的责任,索取小费在有些地方是商业习惯,在有些地方则是禁止的,就我国来看是不允许的。但当组团到国外时,国外就索取小费。所以建议对“索取小费”的责任承担从强制交易的角度来考量。

“草案对有些担责的情况没有细致区分。”赵甦说,比如草案第八十七条旅行社责任中第二项规定的“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这里应当区分故意和过失。因为两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故意而且后果很严重,就应当处罚。

赵甦指出,旅游法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出现了轻者重罚、重者轻罚的情况。有的违法情形是比较轻的,比如草案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导游私自承揽业务的,不过是吊销导游证,而草案第九十一条的甩团责任,其处罚也不过是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相比而言,甩团的性质比私自承揽业务要严重。这两者的规定应该进行平衡。还有草案第九十四条景区责任中未经许可擅自开放的处罚与旅游者可能超负荷而未报告的处罚也应该作一个平衡。

“旅游法草案中有一些责任范围不够细,适用起来可能不太方便。比如导致旅客滞留时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赔偿的项目、额度以及额度的计量标准等方面应该有一些详细的规定,以方便执法。草案第八十八条对于初犯和再犯在时间间隔和程度上的规定不够细致明确,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容易出现问题。”赵甦指出。

依他法能追责可不写

旅游法草案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甦认为,法律责任如果根据旅游法不能够追责的,还是少写或者不写为好。比如该条,就不必写,因为追究刑事责任都是要依据刑法。

“有一些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能规范的,比如低于成本提供服务、推销商品的,草案对其进行规定意义也不大。”赵甦说,根据其他法律就可以规范的应考虑是否需要写入旅游法草案,再比如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有权利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或者带薪年休假进行旅游活动。

赵甦指出,责任体系应当完整,草案的规定存在一些漏洞。比如自助游组织者的责任,现如今自助游越来越多,对于“驴友”中“驴头”的责任该如何界定需要考虑。还有露营地提供者的责任,其往往不是经过许可的旅游经营者,一旦露营时出了事故,责任该如何追究。

“另外,对于旅游广告不实的责任,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缺乏相关的规定,旅游法草案需要对此加以补充规定。还有关于旅游代理人的责任问题,应该如何规定旅行社责任也需要在草案中有所体现。”赵甦补充说。

(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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