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29日14:38 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手机看新闻
金秋十月,南京多家楼盘开盘或者加推新房源,选择余地大、优惠活动多,这也是一个购房的黄金时期。步:借款人要与目标楼盘的开发商签订《购买商品房合同意向书》或《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并支付一定的首付款。
金秋十月,南京多家楼盘开盘或者加推新房源,选择余地大、优惠活动多,这也是一个购房的黄金时期。很多购房者都想利用长假精挑细选自己的心仪房子,但购房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防止购房陷阱?《南京地产》为此特别奉献“金秋十月购房十大注意事项”,给购房者参考。
1 先查查楼盘是否领取“预售许可证”
购房时首先要看项目有没有“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的,都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购房时卖方应“五证齐全”。买房人买房前要弄清项目是否合法,主要手段就是查看该项目是否具有“五证”。“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因为《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在前四证齐全的基础上才能办理的,所以,购房者只需查看“预售许可证”就能知道楼盘销售是否合法。
2 提前上南京网上房地产市场做好功课
南京房管部门规定,“南京网上房地产”(http://www.njhouse.com.cn)上面的数据,必须与现场各栋楼销控表一致。因此,在购房之前,可以先上官方网站,做好功课,通过该项目的预售系统,详细了解一下该楼盘的可售房源、价格、楼盘规模、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和退换房换手率等。
3 签合同需要用示范文本
我市要求,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必须使用示范文本合同,并通过房地产网上系统打印商品房认购协议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拟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款还必须在网上公示并在售楼现场予以明示;合同中不能有单方面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条款;必须对商品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不能将归属全体业主的共有配套设施占为己有;在认购协议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注明购房人所购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等权利瑕疵;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4 谨防文字游戏注意“订金”与“定金”区别
买房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不同,不要把“定金”当“订金”。对于“定金”,《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5 误差面积要约定
通常在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只要双方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0.5%,都可以,只要是双方约定都可以,多了怎么办、少了怎么办都可以约定。通常,现在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购销合同都不是这样,都有一个比的绝对值,通常是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通常约定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或者退房或者是约定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约定得这么明确,建议还是可以接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没有超过据实结算房款,如果超过的话,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