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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禁止行政权力“强制平坟”

2012年11月20日12:46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摘要:禁止民政部门强制平坟相对容易,但禁止地方政府强制平坟则有一定难度。

国务院令要求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国务院之所以修改《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强制平坟,不外乎两个原因:其一,土葬是一种传统文化,一种信仰,一种精神寄托。强制平坟显然是对传统文化、人的信仰与精神的粗暴伤害;其二,原《殡葬管理条例》允许民政部门“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修法值得肯定。

不过,禁止强制平坟的效果究竟如何,还是一个问号。从河南周口最近集中的“平坟运动”来看,禁止民政部门强制平坟不一定有效。据悉,周口在短短3个月内平坟200万座,为了达到平坟的目的,当地“土政策”规定:如果村干部不带头,就免职;教师不带头,就停课;党员不带头,就开除党籍。

可见,平坟已经不是民政部门的事情了,而是变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集体“运动”。那么,修改后的《殡葬管理条例》只禁止民政部门强制平坟,是否对地方政府强制平坟有效,还有待观察。

显然,禁止民政部门强制平坟相对容易,但禁止地方政府强制平坟则有一定难度。因为,民政部门强制平坟的手段相对单一,而地方政府强制平坟不仅手段多,而且可调动的行政资源很多。如果只是禁止民政部门强制平坟,效果恐怕极其有限,因为新修改的《殡葬管理条例》没有明确把地方政府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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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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