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积金缴存差距,本质上是收入差距。极端的事例显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税手段。 |
北京、济南、太原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及额度上限 (2012年)
山西高缴存者工资条截图:16950元/月
北京高缴存者工资条截图:2070元/月
山西低缴存者工资条截图:120元/月
北京低缴存者工资条截图:202元/月
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竟达141倍。记者的调查结果令人不安。
公积金缴存差距,本质上是收入差距。极端的事例显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税手段。
贡献有大小,收入有高低。和收入一样,在公积金的问题上,我们既要反对平均主义,杜绝大锅饭,又要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公平正义。
事实表明,现行的管理制度亟须完善,让公积金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编 者
现象
同城不同单位
差距竟达141倍
供职于北京市某文化企业的李小雨,每月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仅为202元;而供职于某在京大型企业的刘笑笑是2012年2月刚入职的一名员工,其公积金月缴存额已经达到了2070元。两者差距达到10倍之多。
如果这个数字还显“温和”的话,记者在山西的调查就有点吓人——
杨娜在某大型企业山西分部工作,工资条显示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950元,在山西另一企业供职的吴晓明,每月个人缴存额仅为120元。差距高达141倍。
在山东济南,记者从某企业普通员工张松的工资条上看到其个人公积金缴纳额度为1758.24元,而在某网站工作的王晋的工资条显示,他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为100.3元。
差距为什么会这么巨大?公积金的数额没有一定之规吗?
在北京,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公积金的缴存比例,2006年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为控制公积金总额度,除了在缴纳比例方面进行限制外,相关政策还对缴纳额度规定了上限。北京市规定,2012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11年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1年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为4672元。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纳额共计最高3364元/月。
原因
用人单位突破红线
既然有规定,多寡不均为何还能大行其道?
记者调查中发现,缴存单位并未执行规定。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则视上限为空文,把公积金变成了隐性福利。
李小雨说,“我们单位就是想降低成本,缴存基数没有按职工全部工资算”,而是按照去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下限1680元为缴存基数,乘以12%的存缴比例,得到的缴纳额度。
某些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情况正好相反。
梁嘉在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两年,月工资收入4000余元,而缴纳的公积金总额却达到2000元。按照梁嘉的说法,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基数是其月全部工资,以现在梁嘉的公积金水平,缴纳的比例已经达到25%左右,大大超出了北京市规定的12%的缴纳比例。
在山西太原,当地最高缴存额1331元,还不到杨娜公积金实际交纳数的零头。按照当地政策,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杨娜表示并不清楚纳税情况。
根据2006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额不得突破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社科院研究生院城乡建设经济系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陈淮认为,应该区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缴存差距,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差距属于合理范畴。
突破了相关规定的缴存,显然在不合理之列。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说,月薪较高的企业高管,能获得动辄几千上万元的公积金也就成了见怪不怪的常态,而一些私营部门因经营不景气、职工工资基数低,获得的公积金储蓄也就比较低,甚至有些非国有部门的企业根本不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这种“上下突破”必须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