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31年8月23日《青岛民国日报》刊登这样一则新闻:《交通信号灯今日使用》。这则新闻称:“不论信号形式以颜色为标准,明绿色示放行明红色示停止。”这次使用的信号灯共4盏,均为红绿两色。 |
探本究源
德高速路何以不限速
德国是汽车制造之国,一直以高速路不限速为最大特点。笔者曾就此问题请教过德国法律学者,他们认为,虽然高速公路没有限速规定,但是一旦因为速度过快导致事故的,法官会加重司机过错责任承担。
可见,在德国对高速路不限速的治理属于“结果犯”性质,只有在造成损害后果时才负责任。同样,德国对于红绿灯中黄灯是该加速还是减速的理解也是一样的。在德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中,首先要司机掌握的是自己座驾的性能问题,掌握刹车距离到底该有多少,以此衡量自己在黄灯亮时是应该加速通过,还是适当刹车。和很多国家一样,德国将前车因为黄灯的过分急刹车导致后车追尾事故归责于前车,如果考虑到后车跟进速度过快,前车不得不加速通过黄灯则不算是违规操作。
奇思妙想
欧洲试行取消红绿灯
用眼神达成默契,靠谦让维护交通。俗话说,“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如今,欧洲人正梦想着将这句名言应用到交通管理上。据德国《明镜周刊》报道,作为试点,欧洲7个城市和地区正在尝试取消街上所有的红绿灯和指示牌,让司机和行人通过自我约束来维持交通秩序,真正做到友好相处。
你知道吗
我国曾绿灯停红灯行
我国第一个红绿灯出现在1928年的上海英租界内,但当时的红绿灯只是针对行驶的机动车,行人大多无视信号灯。北京最早的红绿灯大约在1932年出现在西交民巷。“文革”时期,还曾经短暂出现过“绿灯停、红灯行”的情况,理由是红色是革命的颜色。
我国最早红绿灯的设计变化是由交管部门按照路口一般流量进行估算,事先计算好时间,定时变化。后来,随着电脑技术、监控技术和卫星定位技术的广泛应用,变化多元次的计算方法开始被红绿灯控制系统所采纳。现在我国大城市主要街口的红绿灯变化时间,都是按照车辆实际流量变化,通过微波传感器来比较测量车辆排队长度,然后决定时间长短。不过,随着车辆定位功能的普及,利用其本身传感器装置可以更为精确地判断变化时间。
思考辨析
中国“闯黄灯第一案” 车主完败却引发大讨论
我国对于红绿灯规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法律文件之中: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分三种,红灯、绿灯、黄灯。三种信号灯功能不同,红灯禁止通行,绿灯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3.公安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违反信号灯通行扣分数上升为6分。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对此表示,“闯黄灯”“暂不处罚,以教育为主。”
从以上规定法律位阶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层面位阶最高,其次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位阶,最低的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对我国红绿灯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分歧在于对“闯黄灯”的理解上。对其争论,在我国“闯黄灯第一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2011年7月,浙江嘉兴海盐县舒江荣驾车经过秦山路路口时闯了黄灯。几天后,他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舒江荣不服,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禁止在黄灯期间车辆不能通行。他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将海盐交警告上了法院。
从媒体公布的法院判决看,一审法院认为,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包括黄灯的指示通行。从法条规定黄灯表示警示的含义来分析,黄灯应该为红灯与绿灯之间的过渡,系告知车辆、行人红灯即将亮起。在黄灯亮起的一刹那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而不是鼓励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加速通行,否则黄灯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还可能造成交叉路口交通混乱,从而减弱道路的通行能力,带来安全隐患,因此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立法所要达到的真正目的。
依照上述法规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如未越过停止线的也可以继续通行的话,则失去了设置黄灯的意义。因此,设置黄灯的真正意图是,只有符合“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才可以继续通行,即除此之外均不得通行,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舒江荣随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海盐交警辩称:“黄灯作为一种警示的含义,是红灯与绿灯之间的过渡,这意味着在黄灯亮的一刹那,已驶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未驶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在停止线前停止。假设如上诉人所称黄灯亮,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也可以继续通行,那么黄灯和绿灯又有什么区别呢?”
二审法院于2012年4月6日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虽以原告完败告终,但是却引发了公众对“闯黄灯”的大讨论。
首先,从法理上看,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即便是涉及到“闯黄灯”这样的公共利益事件,法院和执法部门也没有权力作出限制性和处罚性的扩张解释。
其次,从黄灯设置实际功效来看,黄灯的真正意义在于缓冲机动车行进所产生的惯性,警示即将到来的红灯。按照原审法院的解释,“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必须一概禁止通行的话,那么黄灯实际就等同于红灯的作用,从而失去了原有缓冲的功效。
再次,执法部门和原审法院忽视了黄灯亮起后,对前车的行进速度和后车车距因素的考虑。不考虑缓冲的骤然停车,一方面很容易造成后车追尾事故,另一方面客观上会造成司机在路口红黄绿灯交替之时处于茫然的态度,人为造成混乱和交通拥堵。
对红绿灯的科学设置完全可以避免因“闯黄灯”造成的交通事故。避免十字路口的红黄绿灯重合,才是真正解决“抢出来”事故的好办法。
这场断断续续持续了一年的讨论,因今年伊始新交规实施而重新回到公众视野。公安部交管局日前对闯黄灯“暂不处罚,教育为主”的最新表态,似乎让我们对“闯黄灯第一案”的判决结果产生了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