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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三问“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2】

2013年05月29日08:14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字号:

摘要:针对“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是高是低?标准是什么?能否追责?人民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法学专家。

二问: 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最主要的两个部分是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前者是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失去人身自由多少天,就拿这个日平均工资乘以多少天。后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参照民事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执行。”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张氏叔侄”案的赔偿比过去高,还因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提高了。

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合理吗?一些网友表示,应该根据不同人的职业和收入能力来赔偿。对此,姜明安说:“每个人的收入能力很难衡量,不能因为某个人是大学教授就多赔一点,某个人是农民就少赔一点。”

马怀德也表示:“国家赔偿法以日平均工资为统一标准是合理的,体现了公平原则。自由的价值是平等的,不因人的职业、收入能力而不同。”

有网友质疑,“坐牢不是上班”,坐10年牢,怎么发10年工资就行呢?对此,姜明安说:“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了抚慰,弥补了单纯赔偿物质损失的不足。此外,对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甚至死亡,还规定了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根据国家赔偿法,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规定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问: 为何由财政支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说:“在‘张氏叔侄’案中,浙江省高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并不是说这笔赔偿金是由浙江省高院出。无论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之所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为了方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避免有责任的机关相互推诿扯皮。因为,冤假错案一旦发生,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等环节相关司法部门都有过错。”

一些网友质疑:国家财政是纳税人的钱,为什么要用纳税人的钱为某些机关和个人的错误行为埋单?

对此,马怀德说:“国家赔偿不是国家机关赔偿。国家因为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损害,而予以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如果由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赔偿或者工作人员来赔偿,一是可能因经济实力有限,没有赔偿能力,最终损害受害人利益;二是可能促使一些人为避免赔偿而把冤案做成‘铁案’,缺乏主动纠错的积极性;三是可能导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害怕担责,而消极履行职责,该抓的不抓、该判的不判、该罚的不罚。”

马怀德进一步解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纳税,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时也应该分担国家机器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是为什么由国家财政支付国家赔偿金的另一个理论根据。”

对于具体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胡锦光说,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以向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责任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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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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