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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三问“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

2013年05月29日08:14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字号:

摘要:针对“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是高是低?标准是什么?能否追责?人民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法学专家。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多万元。消息一出,一些网友留言:“坐10年牢才赔110万,真是连买房都不够”“坐牢不是上班,怎么按平均工资来计算赔偿额?”“国家赔偿动用的是财政资金,凭什么让纳税人掏钱?”

针对此次国家赔偿是高是低,赔偿标准是什么,能否向责任人追责等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

今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一问: 110万是高还是低

110余万元的赔偿是高还是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将其进行了纵向和横向的比较。“此次国家赔偿是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做的。从纵向上看,与我国以往做出的国家赔偿相比,这次赔偿是最高的一次。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突破了以往以万元计的常规。”马怀德说,“从横向上看,与国外国家赔偿的案例相比,我国的国家赔偿水平相对适中。”

他介绍,各国做法差异很大,有的国家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高而精神损害抚慰金低甚至没有;有的国家则相反。在美国,许多州没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根据美国法律制度中“国家赔偿司法豁免”的原则,要获得国家赔偿,需要当地议会做出特别法案,整体上看获得的赔偿并不高。经过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从整体上看符合我国的实际,既不太高,也不太低,属于“填平补齐式”,即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谈到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变迁时,马怀德说,国家赔偿法1994年制定,经过修改,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瑞江说: “在现行法律规范下,这个赔偿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相较2010年赵作海案获赔的65万元而言也是适当的。”

在赔偿申请的相关事宜上,张辉、张高平的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阮方民说,虽然赔偿金额没有达到申请的数额,但比较而言,已经突破了以往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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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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