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07日19:58来源:法制晚报字号:
摘要: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断被曝出,有人不断质疑:嫖宿幼女罪处罚太轻,不足以震慑加害人。那么性侵幼女案件频发,究竟与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没有关系? |
不主张废除可建一个罪名群
FW:社会上不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理由是,如果取消该罪而按照强奸罪处罚,并不是像大家所讨论的那样惩处力度就会大。您觉得呢?
游伟:对这个问题需要辩证看待。而且,立法和司法问题也需要区别对待,它们有时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首先,对刑法中犯罪罪名的设置及其调整,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见风就是雨”。需要进行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比如,需要对这一罪名“存在问题” 的严重性及其修改的紧迫性做出评估,不能人为“造势”,制造“紧张局势”;又比如,还需要分析,如果确有问题并且问题严重,那究竟是立法上的问题,还是司法操作问题。
需要注意的一个倾向性问题是,当某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相对比较突出,或者被集中报道后,总是有人主张原因是“打击不力”,也总是会出现加重刑罚、修订法律的意见。这些意见自然也是一种“民意”,可供参考,但我们更需要进行理性、科学的分析。
其次,我个人并不主张即刻废除“嫖宿幼女罪”,更不认同对这类行为一概以强奸罪论处。在实践中,性侵幼女情况较为复杂,侵害人、侵害行为,以及受害人、被害状态也千差万别,因此,建立一个罪名群(而不是单独一个罪名)去予以区别惩治,才是一种科学和具有现实针对性的做法。
发指导案例严惩性侵儿童罪
FW:近日最高法公布了典型案例的做法,您如何评价?
游伟:至于在现行犯罪罪名及法定刑框架内,如何根据案件具体性质和情节去定罪量刑,我认为,那主要是司法操作的问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开发布的三起典型案例,就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的与“嫖宿”无关,是典型的强奸罪,因为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还被判处了死刑。
当然,因为是“典型”案例,通常也没有更多证据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这样做更多的是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对侵害幼女利益犯罪行为的从严处罚态度,而不是对既有犯罪认定标准的改变。
FW:随着儿童性侵案的增多,世界各国都对此非常重视。您认为,我国在未来应该如何做,才能有效地减少儿童性侵的发生?
游伟:我认为,这段时间媒体、网络有关性侵女童尤其是教师侵害女学生的集中报道和讨论,具有重要意义,再一次引起社会对这一现象的关注,也使中央高层进一步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从法律惩治的角度上看,人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都已出面表态,强调必须严惩对少年儿童的不法侵害行为,并通过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全国的司法实践,这必然形成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各界的广泛关注,已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动员”,尤其是在中小学教育领域,对教师的职业操守的要求也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学生自身防范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监督能力的强化,对于“早发现”、“早干预”、“早控制”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版文/记者张琼林涛制图/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