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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下海”之弊:易成贪官洗钱“暗道”【2】

2013年07月20日13:59来源:《瞭望》新闻周刊字号:

摘要:在当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不但有损公平竞争原则,也容易成为贪官洗钱的“暗道”。

折射公务员出口不畅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近年来有些地方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尽管多数是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但深层次问题,是为日益膨胀的公务员队伍“消肿”,这也折射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的严峻现实。

不可否认,公务员队伍一直以工作稳定、福利待遇好备受人们追捧,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年年递增。但也要看到,由于公务员退出机制并不完善,以致不少地方出现机构膨胀、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局面。

“如果公务员入口把关不严,出口又不畅,有些地方鼓励公务员‘下海’,本质上‘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想以此打通公务员出口。”沈友军说。

2011年初,在公务员法实施5周年之际,国家公务员局曾公布过一组数据,全国有600多万公务员,5年来辞退了4778名。在近年来问责制度越来越完善的社会语境中,辞退、开除的公务员比例极小,说明对公务员还缺乏严格的惩戒和退出机制。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有些地方鼓励公务员“下海”,显然与政府自身角色定位不相符。因为政府应当是公共服务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而这种“腾笼换鸟”的措施,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务员出口不畅的严峻现实。

明晰公务员的角色定位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地方鼓励公务员“下海”,根源在于混淆了公务员的角色定位。

“提供创业服务、改善创业投资环境,这才是政府最应做好的事情。”鄢圣华说。“对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应多一些法治意识、服务精神,努力改善和强化服务职能,多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公务员和商人,二者角色应完全分开。如果官商融为一体,就会完全打乱公务员这份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内在逻辑。”鄢圣华说。

“即使公务员主动辞职‘下海’,也要明确划分开‘权’、‘利’的关系。”鄢圣华说,首先要推行“回避制”。辞职后的公务员不能在自己的直系亲属担任重要公职的地方经商,从源头上堵死“官商勾结”。其次要明确“下海”的年限。有些职位的公务员即便辞职,一段时间内也不能经商,以此规避权力“期权化”。再次要实行“公开制”。将“下海”公务员的姓名、职务、年龄等信息公开,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阳光监督”。

“公务员职业之所以被称为‘铁饭碗’,原因在于‘只进不出’。因此,公务员制度的改革还须继续深化。除了严把入口关之外,还须建立科学的退出机制。”

“《公务员法》规定了辞职、辞退、开除、退休等公务员退出机制。”在沈友军看来,除退休之外,其他退出方式几乎形同虚设。“因此,在正常退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之前,任何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都容易被解读为公务员的福利和特权。”

“人浮于事、机构臃肿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机关中确实比较严重。但这种难题的解决,不能靠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而应该削减公务员的特权,降低公务员的显性和隐性的福利待遇,包括灰色收入,从而降低公务员职业的吸引力。同时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严厉惩戒行为不端甚至触犯法律的公务员,建立一种完善的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沈友军说。

为此,沈友军建议,应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这是畅通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最根本的解决方案;建立健全全覆盖的社会基本保障体系。人员退出必然涉及到人员的生存保障问题,只有把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保障解决好,才能激活人员的顺畅流动。

“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公务员的考核,并提高考核的可操作性。要在创新和完善公务员管理体制上下功夫,形成‘人尽其才,优胜劣汰’的良好局面。”沈友军说,“公务员退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严格的考核制度、有力的监督制度,以及强大及时的执行力基础上。”

“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完善,必须以公众充分的知情权作为保障。唯有在公众强大的监督力量下,才会有执行力的有效提升。”沈友军最后说。(记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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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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