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20日13:59来源:《瞭望》新闻周刊字号:
摘要:在当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不但有损公平竞争原则,也容易成为贪官洗钱的“暗道”。 |
7月9日,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和第8条“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引发有关“公务员带编下海”的质疑。
从安徽省出台这项政策的初衷来看,是为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但公众普遍担心会出现权力寻租,引发新一轮公务员“下海潮”。
随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出面澄清,称允许离岗“下海”的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针对公务员的政策是“允许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未突破公务员法规定。然而,公众最主要的质疑,并不仅仅是这项政策是不是合乎相关规定,而是其法治性和公平性。
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并非新鲜事。早在2008年,河南省商丘市出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政府出资数万元至数十万元,鼓励公务员辞职经商,也引发了公众热议。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沈友军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公务员“下海”,表面看是回归了普通公民身份,但在一定时期内,其原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还会发挥作用,从而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
“鼓励公务员‘下海’办企业、搞实体,还应十分慎重。”沈友军认为,在当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不但有损公平竞争原则,也容易成为贪官洗钱的“暗道”。
公务员穿救生衣“下海”
“下海”一词,起源于中国改革开放当初,主要指政府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放弃在传统体制内的职位去创业经商、谋求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曾出现过两次较大的“下海潮”,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不久,另一次是在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的90年代。其中以停薪留职、一次性买断工龄,或给一笔创业基金让其脱离国家公职人员等为主要形式。尽管称呼各异,但本质上都是“带薪下海”。
当初,在市场机制尚未健全、竞争规则需要更多人才去“试水”的情况下,这两次“下海潮”,对突破当时僵化的体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留着“铁饭碗”,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的做法,作为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时期的特定产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已完成了历史使命,并退出了历史舞台。
然而,在安徽之前,近年来昆明、吉林等多地也都出台过类似政策——
2008年9月底,昆明市人事局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对辞职创业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外,工龄20年以上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2012年,吉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其中也提到鼓励公务员从事创业活动,并为其保留2年职务。
而事实上,不论前两次大规模的公务员“下海潮”,还是近年一些地方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除极少数人创业成功外,多数人却折戟沉沙市场,重新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有的改行从事了其他职业。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认为,中国之前也已经有过至少两次公务员“下海潮”。历史证明,所谓的公务员创业,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利用原单位的公权力、利用原单位中积累的人脉来赚钱。
“这种鼓励政策在特殊时期,可在短期内产生刺激性作用,但作为一种常态并不合时宜。”沈友军说,在市场经济和公平观念已深入人心的当下,再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有“制度倒退”之嫌。
易成为贪官洗钱“暗道”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以优惠政策为公务员参与市场竞争“托底”,不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机会平等的法则,而且也易成为贪官洗钱“暗道”。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有些地方急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心情能够理解。但用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服务经济发展,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汕头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鄢圣华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按以往一些地方出台的规定,公务员‘下海’还可拿到数量不等的补偿金。”鄢圣华认为,“公务员工资,来自财政,源于纳税人。如果是下海创业‘为自己打工’还要给予补偿,显然会损及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
“鼓励公务员‘下海’这种做法,会带来很多负面效应。”鄢圣华说,“比如会出现有些公务员以‘创业’为理由,提前退休,达到‘吃空饷’之目的。同时,‘下海’公务员留下的空缺职位,还会成为权力寻租的新空间。”
“鼓励公务员‘下海’容易被贪腐者钻空子。”在沈友军看来,公务员“下海”,容易凭借对政策的熟知和对人脉的掌控优势,利用职权或职务和地位形成的方便条件与民争利,而且该政策还可为一些贪官洗钱提供新的捷径。
沈友军举例解释,比如有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够了趁还没东窗事发,借口辞职创业,通过办企业、开公司,以“下海”经商的名义,最后把黑钱洗白,把自己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
按《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也明确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尤其强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