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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1日13:37|来源:人民网|字号:
摘要:26年追债路漫漫,13年胜诉泪茫茫。近日,加拿大籍华人张木绪向媒体反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官司赢了,执行费也交了,想不到的是,执行起来竟然这么难!一笔经过法院判决生效的工程款,他苦苦追索了整整13年。尽管法院先后对该案进行了数次异地执行,然而,时至今日,这个案子都未能完全执行完结。 |
【争执焦点】
执行款该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对于本案是否“本金支付完毕”的问题,二安公司和临桂公司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二安公司认为他们已经还完了本金,而临桂公司则认为二安公司此前还的都是利息,本金一直没有还完。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2009年5月18日之前,本金仍然是835万元,此前的还款,全部是法定利息。
二安公司认为,他们实际履行近800万元,这个金额已经还完本金,根据是《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第5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所以,依例二安公司就是履行了“先还本”原则。
临桂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应武则认为,二安公司履行的执行款是“先还息”。《合同法》第61条关于“按照银行……交易习惯确定”,指的就是银行收回发放贷款的行业惯例。他说,“先息后本”原则是由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是法释[20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另一个是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当然,这个“先息后本”原则适用到2009年5月17日之后,就失效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又有了新的规定。
田应武称,2001年7月30日,103号判决书判令二安公司支付各项工程款,并以各项工程款数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是:工程款金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逾期天数(工程款应当支付日起至2001年8月9日)。如2001年8月9日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由于二安公司各项工程款的逾期支付,长则13年,短则7年,按照法定的利息计算规则,构成了违约金4561764.36元,超过了工程款本金3755894元,违约金加上工程款本金,就形成了判决履行的金额8317658元。此外,还要加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34975.2元。至此,工程款本金3755894元演变成了执行判决金额本金8352633.56元(其中工程款3755894元,违约金为4561764.36元,诉讼费为34975.2元)。此后逾期付款,将以判决金额本金8352633.56元作为计算利息的基数。
这个计算公式,在2009年5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重新进行了确认。
从2001年8月10日起,至2009年5月17日,根据先息后本支付原则,应当按照8352633.56元的判决金额,作为逾期履行债务的双倍利息计算基数。并且,支付的每一笔款项,都必须先支付利息部分。该原则适用至2009年5月18日,之后的才按照“本息并还”原则。综上,张木绪应当实现的债权大约还有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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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盖林讌、俊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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