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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1日13:37|来源:人民网|字号:
摘要:26年追债路漫漫,13年胜诉泪茫茫。近日,加拿大籍华人张木绪向媒体反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官司赢了,执行费也交了,想不到的是,执行起来竟然这么难!一笔经过法院判决生效的工程款,他苦苦追索了整整13年。尽管法院先后对该案进行了数次异地执行,然而,时至今日,这个案子都未能完全执行完结。 |
【律师质疑】
103号判决书判项能否被撤销
张木绪的案子在象山法院执行期间,出现了一件怪事:下级法院竟然撤销了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实体事项。张木绪对此百思不得其解,他一再地向有关部门咨询:桂林中院是否有权撤销广西高院已经生效了12年多的判决?
田应武说,“我从事法律工作近30年,这是我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
2011年4月2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桂市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下简称33号裁定书),于2009年5月18日前,先息后本偿还债务;2009年5月18日之后按本息并还原则偿还债务。据此,裁定“本案执行本金基数为835万多元”。然而在2013年3月2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下达了(2012)桂市执监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下简称1号裁定书):撤销33号裁定书。主要内容有3点:一是2009年5月18日前,先息后本偿还债务是错误的;二是该案的执行标的金额是500万元,该案法院共执行回款7997182.21元,已超标执行近300万元;三是103号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不能作为债务本金基数予以执行。理由有二:一是诉讼费用不属于判项内容;二是诉讼费34975.2元二安公司已交纳。
田应武称,同一个法院作出两个截然不同的裁定,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形是极为罕见的。尤其是认定该案的执行标的金额是500万元,更是没有任何依据,因为,无论是最先执行的柳州中院,还是最后执行的象山法院,目前现有的裁定书中,都没有“500万元”这个数字。
田应武遗憾地说,33号裁定书这样一份认真理解法律,制作严谨的文书竟然被1号裁定书撤销,实在令人费解。
田应武认为,1号裁定书是不能对抗更不能撤销12年前生效的103号判决书的。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原则,自治区高院是桂林市中级法院的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撤销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撤销自治区高院生效的判决,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通常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决后撤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途径通常是三个,一是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通常由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成文上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再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抗诉);三是广西高院院长认定本院生效判决书确有原则性错判情形。
田应武还称,撤销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形式要件,一是要由有权撤销的法院下达裁定书,二是裁定书上必须有表述撤销该生效判决书的理由的文字,三是作出重审该案件的结论。所以,12年前广西高院作出的103号判决书至今仍然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没有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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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盖林讌、俊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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