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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之殇,谁之过?

2013年09月25日10:18|来源:海外网|字号:

编者按:

作家陈岚曾经说过:“如果你要我说我们这个社会对哪个弱势群体亏欠最多,我要告诉你,是儿童。”

女童饿死家中、生父带女儿裸身乞讨、亲生父亲钢针扎幼女、抑郁症母亲将儿子摔下楼……这样的消息一次次撞击着人们的心灵,拷问着人们的道德底线。

面对这些恶性事件,我们痛心、愤怒、谴责那些狠心的父母没有道德,甚至没有人性。我们呼吁法律严惩伤害孩子的人。但谴责、愤怒之余,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谁制造了这些悲剧?保护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福利制度是否完善健全?这个社会还应该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做些什么?

幼童之殇拷问儿童保护机制

南京饿死女童案的判决刚刚尘埃落定,辽宁沈阳又传出类似的人间惨剧。

据媒体报道,9月19日下午14时许,辽宁沈阳铁西区马壮街南九西路一栋居民楼,一个孩子从7楼掉了下来。坠楼的3岁男童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而导致男孩死亡的原因可能是患有抑郁症的母亲被宝宝吵醒后,因愤怒将其从7楼的窗口扔到了楼下。

纵观这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很明显——3名受害者的母亲都属于特殊群体。南京饿死女童案中2名受害者的母亲长期吸毒、流连于娱乐场所,沈阳扔童案中男童的母亲则是一位抑郁病患。她们的监护能力都是存疑的。

而针对这类家庭,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两大盲区:一,法律对父母能否履行监护职责的界限并不明确;二,社会救济和司法介入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在中国,父母就是孩子法定的监护人,法律默认父母会保护孩子,行使监护权。但很多伤害正来自父母,比如性侵、家暴、虐待。而法律对父母的监督却笼统而暧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一旦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就需要社区或民政部门的介入。但现有的法律政策又不支持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强行将孩子送进儿童福利院。首先,孩子父母若不同意放弃监护权,如强行操作,孩子父母可以起诉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而民政部门却拿不出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其次,强制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孩子父母没有监护到位,但在现有法律中,对有没有监护能力、多长时间没有看管视为不作为、什么叫监护缺失等问题,没有明确界定。因此,碰到类似情况,鲜有民政部门、居委会会上前“干涉”。

而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虐待,只要没有致死,公安一般并不介入。“法律规定,这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受虐待的孩子或者其他亲属举报,司法才会介入”。但孩子怎么可能知道去起诉呢?

以南京饿死女童案为例,尽管邻居、亲戚、居委会、社区民警等,在这对母女的生活中一直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和照料,但隔三差五的关怀终不能代替长效机制的保护,最终还是未能避免惨剧的发生。正是制度层面上的缺失,才导致悲剧接二连三地发生。因此,只有不断完善监护制度,并从司法、政策、心理、社会各个层面,为生活无着的儿童提供法律保障,才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对于这几位无辜的孩童,法律的不放弃本应是他们最后的“救生圈”,而这个最后的“救生圈”却至今还被绑在失责的船舷上。

(责编:徐文华、刘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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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保护机制 弱势群体 女童饿死家中 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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