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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2日20:13|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字号:
案例2
高恩军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恩军,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高恩军与山东省昌邑市XX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开始网上聊天。2011年3月,高恩军与王某某见面相识,为了便于联系,高恩军给王某某购买一部手机,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放学、上学。其间,高恩军先后四次在昌邑市利民街龙丰印染厂家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对王某某进行奸淫。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恩军强奸,后高恩军自愿向王某某补偿人民币10 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恩军目无国法,多次与幼女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给王某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高恩军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明知王某某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不满十四岁的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供其确实不知王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有效证据,故对其关于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高恩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恩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责编:王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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