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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2日20:13|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字号:
案例3
吴茂东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茂东,曾用名吴茂冬,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教师。
被告人吴茂东系深圳市南山区XX学校小学语文教师。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吴茂东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时年7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吴茂东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吴茂东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5月23日中午,吴茂东采用上述方式又一次猥亵被害人C某。5月26日,C某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向其他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于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茂东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吴茂东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中午,教室内仍有部分学生午休,且有部分学生曾发现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故该猥亵行为应认定为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吴茂东多次利用放学后无人之机,亲吻被害人L某脸部,哄骗被害人不要让他人、尤其是被害人父母知晓,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猥亵的故意,并非一般成年人对孩童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应认定为猥亵行为,但该猥亵行为系发生在放学后教室无人时,应与吴茂东于午休时间在教室内当众猥亵其他被害人的行为有所区分。吴茂东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应对其从重处罚。吴茂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认定吴茂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记者 李婧)
(责编:王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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