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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 张德江主持

2014年04月22日02:31|来源:北京晨报|字号: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5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四审稿充实了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完善了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区域限批制度的规定,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和应对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草案三审稿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入立法目的,确立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进一步完善了关于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债务、加强预算审查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两个解释草案作了说明。两个法律解释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问题,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刑法细则中的“新含义”

  吃野生动物或担刑责

  背景: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以及针对违反狩猎法规的行为规定了非法狩猎罪。

  但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这种行为是否要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责还不明确。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说:“世界上有个非常著名的口号——没有市场就没有杀戮,也就是说不仅要管住直接侵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还应该从源头上,就是消费上来禁止。”

  草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李寿伟说,那些从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法律解释,都属刑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那么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买来用,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骗社保基金 以诈骗罪论处

  背景:近年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医疗机构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单、滥开药等方式套取巨额医保基金。“开豪车、住豪宅、领低保”的事件也频频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给予行政处分,还有的在追回社保基金或待遇后不予处理。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有不同看法,有说诈骗罪的,有说保险诈骗罪的,也有说非法经营罪的。

  解读:“从性质上讲,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社保待遇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相同的,所以要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李寿伟说,实践中骗保的情况很复杂,立法解释只能明确法律的适用依据,在实践当中如何根据具体的情况细化定罪量刑的标准,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进一步明确。

  组织盗窃杀人 参与者皆有罪

  背景:2012年3月9日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地下车库的雇凶杀人案,行凶者郑瑞东等人已被刑拘,但幕后指使者仍逍遥法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单位为了谋求利益,出现了偷税、走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经济领域的犯罪,刑法都作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实践中既对实施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一些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犯罪,如杀人、伤害、非法拘禁,以及普通的诈骗、盗窃等,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不能追究单位及个人的刑责,因为他不是为了个人进行盗窃的;还有的认为个人不能免罪,但不能追究单位的刑责。

  草案: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责。

  解读:赵秉志解释说,这样明确了法律的界限,“尽管不追究单位,但你个人总是实施了,你有你的罪恶,这也符合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相关原理。”

(责编: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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