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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08:42:00|来源:新京报|字号:
■ 进程
子女顶替
20世纪50年代实施
父母退休、退职后,由其子女办理手续,顶替空下来的名额,进入父母原工作单位上班。
1978年
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1986年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废止子女顶替等制度。
1992年
劳动部等多部委发布《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在企业内部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不过,“安排子女工作”未真正消失。
■ 争议
人文关怀还是变相“世袭”?
对于国企中存在的种种就业“内部优惠”,有人认为是出于现实考虑,对内部职工的一种激励机制和人文关怀;有人则认为这是一种变相“世袭”,势必会破坏劳动就业的公平性和能力优先原则,进而影响到国企竞争力的提升。
赞成
职工子女比较稳定
鞍钢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管理处处长李学佳:
之所以对职工子女出台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一来为了稳定在职的老职工,让他们感觉企业还在想着他们,对他们有所关照,算是一种感情上的慰藉和文化上的融合;二来也是基于现实考虑,职工子女由于成长中的耳濡目染,对企业的历史、文化比较了解,入职后上手更快,而且他们回到家乡后工作也会比较稳定,不会轻易跳槽。
东北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李凯:
很多资源型国企所在的城市因企而建,产业结构单一、地理位置偏远,外地的优秀人才不愿来,也是一些企业倾向招收内部子弟背后的现实无奈。
反对
“近亲繁殖”影响效率
山西大学社会学教授邢媛:
国企子女定岗现象的出现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改变,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这种旧的用人方式就需要进行改革,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就业岗位是一种国家资源,具有某种公共性,不能由国有企业垄断,所有就业岗位都必须要面向社会,公平公正招考,确保就业公平。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
招收过多职工子弟会让企业失去大量引进优秀人才、“新鲜血液”的机会,容易出现人浮于事、人事臃肿等现象,影响企业效率。另外,就业上的“近亲繁殖”,往往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在管理上会大大增加协调成本。
国企 职工子女 1986年 大庆油田 子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