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7 08:32:00|来源:中央电视台|字号:
石家庄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李芳栋:
已经发现了部分失控托管人员,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责任倒查,是法院的问题我们追究法院的问题,是监狱的问题我们追究监狱的责任,是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问题,我们追究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
解说: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司法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务,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
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那么就是对减刑假释案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终身负责制,还有对犯罪的执法工作人员,惩处力度也很大,原则上一般是不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和缓刑的。
主持人:
相比于减刑的话,那么假释可能对它的监督难度要更大,相比它的监督力度也要更大。我们国家目前依照的还是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办法》,里面是非常详细地列了30条就医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这些问题,接下来我们请教一下阮教授,是因为这30条规范的不够准确,标准不够准确,给了操作者漏洞,还是说有什么其他的原因?
阮齐林:
这30条应该说规定是非常非常的仔细的,如果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主要的问题还是说在做医疗鉴定环节,虽然也有程序限制,要求是省级以上的机构,有这个资格做这样的鉴定,但是仍然有弄虚作假的情况。
主持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阮齐林:
那就是由有关的人员收买,或者是人情,做出假的医疗鉴定,然后这边做出假的医疗鉴定,有关的执行部门也就轻易地相信,或者说法院有关的审判人员就轻易地相信,根据这样的东西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
主持人:
您的意思说,并不是说我们规定的不详细、不清晰,而是说在执行的时候,回旋的余地可能就是执法的人力度,他们的空间可能太大。也涉及到一个问题,比如说保外就医,这个人应不应该去保外就医,他出去了以后,有没有去就医。另外一个,他就医了以后,到底身体条件,他到底有没有好转,这些一系列的问题,谁应当去监督,应该由谁提供一个什么样的一种监督?
阮齐林:
这个问题,现在因为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对于这样的监外执行也会提供有效的监督,这样的话进行像对于监外执行的人,像我们看到的那样,他再进行体检,然后继续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或者说当初符合监外执行,现在已经恢复可以收监执行的,那么这个进行收监执行。而且监外执行应该说和减刑假释还不一样,减刑假释的限制还特别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减刑,或者是最后还能得到假释,要求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法律上还有一个严格的限制,但是监外执行不一样,主要是由于疾病的原因,他不适于在监狱里关押,这种情况之下允许保外就医,他没有这样一个时间的限制,对于医疗鉴定的依赖性非常大,这个时候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容易出现犯罪罪犯的情况。
主持人:
好的,今天我们关注这样一个事情,不仅说要把那些在监外,去监外执行的那些人,把他收归回来,另外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知法犯法,给他们提供便利的人,更要把他们绳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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