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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原副主席劉卓志賣官內幕披露【3】

2012年07月16日15:31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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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賈乘麟在錫林浩特市城鄉規劃處工作。2003年,錫林浩特市規劃處擬升格為錫林浩特市城市規劃局。為了提任錫林浩特市城市規劃局副局長職務,賈乘麟來到了宋巍的辦公室。他交給宋巍3萬元人民幣,並請她向劉卓志轉達提職的請托。

宋巍將賈乘麟的請托及送錢的情況告知劉卓志后,劉卓志很快推薦了賈乘麟。2004年3月,賈乘麟即被任命為錫林浩特市城市規劃局副局長。

此后的2007年秋,錫林浩特市城市規劃局局長職位空缺,賈乘麟再次找到了宋巍。在宋巍的辦公室裡,賈乘麟以資助宋巍購房為名,交給她40萬人民幣。

在宋巍將賈乘麟的錢和請托帶給劉卓志后,劉卓志想到了剛剛提任市委書記不久的牛志美,並將賈乘麟推薦給了牛志美。而牛志美則馬上安排當時的負責人對賈乘麟進行推薦考察工作。

據當時負責人回憶,錫林浩特市委組織部在研究醞釀錫林浩特市城市規劃局局長人選時,賈乘麟是3名候選人之一,但時任錫林浩特市委書記的牛志美卻要求組織部門重點考核賈乘麟。於是,根據牛志美的指示,組織部將賈乘麟作為城市規劃局局長唯一人選進行了考核,並最終予以任命。

2008年2月的任命距離賈乘麟送錢的2007年8、9月不到半年時間。為了表示感謝,也為了繼續謀求職務晉升,賈乘麟於2008年至2010年間,借春節、中秋節之機,在宋巍的辦公室及北京等地,多次通過宋巍給予劉卓志共計22萬人民幣。

錫林浩特市政務門戶網站2011年3月15日公布的人事信息通知顯示,經市政府黨組會議研究,免去賈乘麟市規劃局局長職務。

3  除賣官外還干預地方經濟活動

2010年12月14日,劉卓志被“雙規”。2011年1月6日,劉卓志的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職務被免。1月14日,其人大代表資格被罷免。

紀檢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劉卓志“雙規”后,如實供述了組織已經掌握的收受牛志美、賈乘麟等15人給予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648萬余元的事實。此外,劉卓志還主動交代了組織部尚未掌握的收受6人賄賂共169萬的事實(見圖表)。

細數之,其中涉及賣官事宜的共13人,關乎錫盟地區檔案部門、市委、政協、人大、司法機關、發改委等重要部門,而其受賄時間從2003年一直持續到了2010年7月。

在接受法庭審判時,劉卓志對受賄不持異議,但稱,他雖然收受了牛志美、賈乘麟等人為了謀取職務晉升、調整等利益而給予的賄賂,但是上述人員的職務提拔、任用都經過了正常的組織程序,並非由其個人決定。

劉卓志的律師許蘭亭指出,劉卓志沒有索賄情節,而且單筆受賄金額較小,受賄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而且,劉卓志具有坦白、認罪態度好、贓款已經全部追繳等情節。

對於律師的說法,法院指出,劉卓志雖然沒有索賄情節,但是他長期、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巨額錢款,並通過權錢交易讓他人在錫盟地區各主要部門的重要崗位任職,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除了賣官外,劉卓志還在受賄后幫助多家企業及個人,低價購買樓房及賓館、暫緩關閉長期污染市區環境的儲煤場、催要工程款、承建鐵路、配置煤炭資源、進行煤田風險勘查、辦理銀行貸款、銷售奶牛、獲得低價探礦權、開發房地產等,其中不乏一些國內知名企業。

最終法院認定劉卓志受賄罪名成立,鑒於他在歸案后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好並退繳了贓款,而判處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責編:張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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