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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章程【7】

(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1992年10月18日通過)

2012年11月05日19:32    來源:人民網        字號:
第六章 黨的干部
第三十三條 黨的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干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干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積極推進干部制度改革。
黨重視培養、選拔女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並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理論政策水平,掌握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實績。
(三)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朴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條 黨員干部要善於同非黨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
黨的各級組織要善於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非黨干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証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干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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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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