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利用清算組對自然人儲戶的儲蓄金額進行登記、甄別、調查和兌付的職權,收受賄賂,將公司存款認定為個人存款優先兌付。經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近日以受賄罪分別判處該市花都區城市信用社清算工作組(下稱清算組)原組長黃遠初與清算組成員李陽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和五年零六個月。 |
來源: 正義網-檢察日報(北京)
利用清算組對自然人儲戶的儲蓄金額進行登記、甄別、調查和兌付的職權,收受賄賂,將公司存款認定為個人存款優先兌付。經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近日以受賄罪分別判處該市花都區城市信用社清算工作組(下稱清算組)原組長黃遠初與清算組成員李陽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和五年零六個月。
利用“臨時權力”趁機撈錢
據花都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羅建榮介紹,2010年初該院收到群眾舉報黃遠初涉嫌經濟問題的材料,立即成立辦案組初查。
經初查發現,廣州市花都區城市信用社因經營管理不善不能支付到期債務,2000年5月被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勒令停業整頓,經廣州市政府同意,決定由停業整頓工作組接收,行使相關權力。花都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黃遠初被任命為停業整頓工作組組長。進入清算階段后,停業整頓工作組轉為清算組。2007年11月,花都區城市信用社和平安營業部被撤銷,由清算組負責對自然人儲戶的儲蓄金額進行登記、甄別、調查和兌付。
“初查証據顯示,黃遠初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案件涉及廣州、清遠、江門等地,牽涉面廣、涉案人員級別高,辦案組隨即將情況向廣州市檢察院匯報,同時將案件線索向清遠、江門兩地檢察機關通報。”羅建榮介紹。
辦案組以清遠市宏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清遠宏成公司)為突破口,在當地檢察機關配合下,掌握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為從清算組拿回公司存款,偽造清遠市某城市信用社員工集資的書面証據。
辦案組馬上趕回花都區控制了黃遠初,在大量証據面前,黃遠初交代了收取谷某賄賂違規兌付的犯罪事實。2011年12月,在恩平市檢察院協助下,辦案組又將另一行賄人吳某抓獲。
經查,2007年,黃遠初利用擔任清算組組長的職務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谷某賄賂款34萬元,違規兌付清遠宏成公司在花都區城市信用社存款及利息共計1000余萬元;2009年,先后收受吳某賄賂共計17萬元,向其違規兌付公司存款及利息。
另查明,2007年至2010年,李陽利用其擔任清算組成員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3萬元,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清算組遲早解散,“臨時腐敗”不會有人察覺
為推動某項工作、某項工程應運而生的各種臨時機構,被賦予諸多特權,掌握著大量資金。“這些臨時機構在完成特定任務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臨時機構往往政出多頭,責任劃分不明確,內外部監督機制缺失,成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 重災區 ”。辦案檢察官任學忠認為。
“臨時機構工作人員作案都有這樣一個心理,認為臨時機構不會存在很長時間,借機撈點好處不會有什麼問題,到時事畢人散,証據滅失便無人知曉。因此,他們作案一般膽大妄為、不計后果。”任學忠向記者介紹,黃遠初被任命為清算組組長時58歲,即將退休。
正是在清算組這個臨時機構的短短兩年裡,平時為人謹慎的黃遠初心態慢慢發生了變化。
據介紹,黃遠初第一次收受谷某5萬元現金時曾向對方表示:“不要這樣,會害死我的。”但黃遠初一直沒有將錢退還對方。
此后黃遠初見平安無事,產生了清算組遲早要解散,“臨時腐敗”一下不會有人察覺的想法,膽子慢慢大起來,對請托人相邀旅游,贈送“辛苦費”、“加班費”一概笑納,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
在調查中檢察官發現,清算組的主要收入來自追收原城市信用社債務的提成,向上級申請的經費,以及通過非正規渠道形成的“小金庫”。同時,由於內部沒有明確的責任劃分,導致管理混亂,為權錢交易、腐敗滋生提供了“溫床”,也給發現和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帶來很大難度。
盡快理順臨時機構的管理體制
遏制臨時機構腐敗必須加強監管,理順臨時機構的管理體制。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相關人士。
廣州市花都區檢察院檢察長江偉鬆表示,我國有關法律允許行政機關為工作需要設置臨時機構,但對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立權限等並無明確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江偉鬆建議,對於確需設立臨時機構的,應該按組織法走法定程序,規范審批制度,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明確工作任務職責、撤銷條件或期限等,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成立,並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企業的破產清算應成立專業化清算組,增強清算工作專業化水平和工作透明度,必要時由紀檢、監察、審計及檢察機關介入,確保清算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中國人民大學李成言教授呼吁:應盡快理順臨時機構的管理體制,明確管理部門,同時加強臨時機構的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控機制。
(本文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