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規范土地儲備融資行為,防范金融風險,我國土地、財政、貨幣及銀行監管機構將進一步嚴格控制土地儲備總規模和融資規模,防范金融風險。 |
新華網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王立彬)為規范土地儲備融資行為,防范金融風險,我國土地、財政、貨幣及銀行監管機構將進一步嚴格控制土地儲備總規模和融資規模,防范金融風險。
記者29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聯合發布《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統一管理土地儲備工作,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並定期更新。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資金收支、各類融資等相關信息,將作為土地管理、財政預算、金融貸款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名錄及更新結果在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共享。
按四部門要求,土地儲備總規模和融資規模將被嚴格控制。土地儲備機構優先收購儲備空閑、低效利用及其他現有建設用地,積極開展工業用地儲備。儲備土地應優先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業。土地儲備機構應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不得通過下設機構進行工程建設。有下設或挂靠從事工程建設機構的,必須與土地儲備機構徹底脫鉤。
四部門強調,土地儲備機構確需融資的,應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統一管理,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統一政策。同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核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按財政管理級次逐級上報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核准后,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明確年度可融資規模並同時反映已發生的融資額度。土地儲備融資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納入儲備的土地,不得用於為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機構融資擔保。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規定比例及時計提,並按規定用於土地儲備,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