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証監會3日通報,由於對業績下滑信息披露不夠,江門市科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南大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被採取監管措施。 |
對科恆股份、南大光電IPO保薦機構及保代採取監管措施
☉記者 孫霖 ○編輯 毛明江
中國証監會3日通報,由於對業績下滑信息披露不夠,江門市科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南大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被採取監管措施。
証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科恆股份上市后即出現2012年中期淨利潤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淨利潤同比下滑69.52%的情況。南大光電於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發行公告》中披露淨利潤同比下降約20%,於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風險提示公告中披露“實現歸屬於發行人股東的淨利潤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經初步估計,2012年1-9月公司淨利潤同比下滑約為40%左右(實際下滑幅度為52.42%)。”
該負責人說,在中期報告業績下降幅度較大的情況下,上述兩公司在會后重大事項承諾函中均未如實說明,亦未在招股過程中及時作相應的補充披露。
中國証監會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科恆股份、南大光電採取了監管談話並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根據《証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兩公司的保薦機構國信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簽字保薦代表人楊健、陳大漢,程正茂、唐衛華採取了“3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監管措施。
上述負責人強調,根據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的要求,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要承擔主要責任,相關中介機構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信息披露應當及時,凡是對投資者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當在第一時間披露。
今后,中國証監會將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