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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呼吁:“跌跌撞撞”15年 《收養法》該修改了【2】

2013年03月13日20:53    來源:工人日報        字號:

  民間收養門檻高

  目前,國內存在大量想要收養兒童的家庭。比如,不孕不育家庭、失獨家庭、丁克家庭以及部分有經濟能力的獨生子女家庭。來自WHO(世衛組織)的統計顯示,不孕不育率的平均發生率在10%左右,加之中國龐大的人口基數,保守計算在中國有超百萬家庭有收養孩子的需要。

  然而,與大量兒童急需被收養矛盾的是,家庭在收養問題上面臨重重困難。

  民政部3月份發布的“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情況全國大排查”結果顯示:全國共有收留孤兒棄嬰的個人和民辦機構878家,共收留孤兒棄嬰9394名,得到民政部門監管並領取最低生活保障或孤兒基本生活費的4654人,不到總人數的一半。

  由於我國現行《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門檻過高、對孤兒的福利政策嚴格依據現行的戶籍制度和民間組織的注冊管理制度,致使這些組織或個人面臨著身份認同、信息資源、社會資源缺乏的困境,民間孤兒救助也游走於道德與法的邊界。

  根據賈偉平代表的調查,目前個人收養門檻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對個人有較高條件限制,要求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齡限制則嚴格限制在30歲以上﹔二是收養繳納的各項費用高昂。由於正規的收養途徑是向福利院提出申請, 目前全國大部分兒童福利機構都打著各種旗號向收養家庭收取費用,收養一個孩子常常需要額外支付數萬元,有的地區甚至近10萬元。

  法律設定的收養門檻高形成的現實情況是,不少有條件、有意願收養孩子的人和組織不能收養孩子﹔一些需要家庭關愛的孤殘兒童無人收養。

  “這些收養程序初衷是良好的。”賈偉平代表說,但在現實中因收養門檻提高,政府救濟力度不夠,最終導致出現“袁厲害現象”。

  此外,現行的《收養法》隻考慮家庭與個人收養,對於大量愛心人士、社會慈善組織收養的相關事宜則缺乏規定。民間的孤兒救助機構面臨的不只是注冊難問題,而是“缺少一個從注冊到監管、到服務支持的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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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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