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規定有漏洞
記者調查發現,現行《收養法》最后一次修訂是在1998年,距今已有15年,許多規定與現實脫軌,而民政部出台的《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也存在滯后。
一些代表委員認為,國內福利院利用送養非法獲利的案件時有發生,民間非正當渠道收養兒童現象不斷蔓延,拐賣兒童犯罪屢禁不止,都折射出我國收養制度的諸多漏洞和不足,理應引起有關部門和立法機關的重視。
“根據現行的《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把買來的拐賣兒童合法化,在操作層面上,不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礙。”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律協名譽會長陳舒說,按照相關規定,非法收買被拐賣兒童的人,隻要在獲取孩子后,到公安局報案,並開出証明說明撿到孩子,並到所在地的民政機關申請收養,然后民政機關再在當地發布公告60天,如無人認領便可以領養,這有可能讓很多異地拐賣兒童的行為“合法化”。
陳舒認為,應盡快修改《收養法》,避免非法收買的兒童變為“合法”。
“現在關鍵的問題是國家缺乏對孤兒,尤其是殘疾兒童整體制度性的安排。”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東營市蜜蜂研究所所長宋心仿說,應盡快修改完善《收養法》、《家庭寄養規定》等法律法規,讓民間收養有法可依,建立迅速快捷的收養機制,完善從發現、報告到移送福利院收養的程序,形成完善的孤兒救助體系,以此避免“袁厲害”式的收養困局重演。
宋心仿代表認為,政府應該有統一的標准,規范民間機構的救助行為,做好民間收養,不僅對孩子的身心成長各方面都有好處,還可以減輕國家和社會的負擔。(記者 余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