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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共首次提出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

2013年05月28日10:05來源:新華網字號:

摘要:“這兩部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公布,表明新一屆黨的領導集體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建設,希望通過規范黨內法規的制定、審查、備案和清理活動,促進從嚴治黨,推進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說。

5月27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及《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對外公布。

這兩部重要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公布,有什麼重大意義,有哪些顯著亮點?圍繞這些問題,新華社記者第一時間採訪有關專家學者進行了解讀。

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

“黨內法規是黨的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說,科學的黨內法規決定著黨的興衰,也關系國家的命運。

一個政黨內部規章制度的完備程度,是其發展成熟與否的重要標志之一。黨內法規是黨內規章制度的高級形態,黨內法規建設是黨的制度建設的核心環節。

1990年,黨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正式使用了“黨內法規”這一名稱。此次發布的《制定條例》,是對《暫行條例》的修訂。同時,針對黨內法規備案工作,此次同步制定了《備案規定》。

“這兩部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公布,表明新一屆黨的領導集體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建設,希望通過規范黨內法規的制定、審查、備案和清理活動,促進從嚴治黨,推進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說。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有法度。

中國共產黨歷來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規章制度,黨內生活的一些主要領域基本實現了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專家指出,同時也要清醒看到,當前黨內法規建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一些黨員干部的黨內法規意識比較薄弱,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統籌規劃不夠,制定工作滯后於時代發展和黨的建設、黨的工作實踐,有的黨內法規質量不高、針對性操作性不強,一些黨內法規執行得不夠好、落實得不到位。

黨的十八大對加強黨的制度建設作出重要部署,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做好黨內法規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甄小英表示,《制定條例》及《備案規定》的制定與發布,使黨有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對推動以黨內法規建設為核心環節的黨的制度建設,提升黨的建設的科學化水平,豐富拓展執政黨建設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中央以正式條例規范黨內法規的制定、備案並公開發布,明確黨內法規的地位和性質,實際上也是對全黨的一次法制教育。”姜明安說。

提升黨內法規制定的前瞻性、民主性和科學性

《制定條例》規定: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據了解,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

“編制‘五年規劃’有利於加強黨內法規建設的頂層設計和整體布局,明確法規制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保証其系統性、協調性和前瞻性。”甄小英說,五年規劃同五年一屆的黨代會相銜接,也有利於檢查黨代會關於黨的制度建設要求的落實。

《制定條例》明確規定,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同時,《制定條例》對征求意見環節作了細化規定:一是規定征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二是規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三是規定征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証會、網上征詢等形式。

姜明安說,黨內法規姓“法”,就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反映黨員和人民群眾的意志、利益,體現客觀規律。《制定條例》在這方面作了許多創新規定,其中調查研究、聽取意見主要在於保障民主性,專家論証主要在於保障科學性。

同時,《制定條例》對“前置審核”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明確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后,要交由所屬法規工作機構進行審核,並規定了發現問題后的處理辦法和程序。

甄小英解釋說,上述程序的修訂,有利於解決一些地方制定黨內法規過程中閉門造車、脫離群眾、脫離實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以及由此導致的一些黨內法規質量低,甚至存在與國法、黨紀相沖突和損害群眾利益等問題。

為更好地把住黨內法規的質量關,《制定條例》還把“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作為制定原則,要求黨內法規方向正確,邏輯嚴密,表述准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制定條例》對黨章、中央黨內法規、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等級,作出了明確規定,以解決黨內法規的規范沖突問題。

保障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執行力

與1990年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相比,《制定條例》將原條例名稱中的“程序”二字刪去。同時,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活動納入了適用范圍。

甄小英說,這次修訂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實體性要求,特別是對黨內法規制定權限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哪些事項隻能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哪些事項可以由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或省區市黨委制定,有利於從根本上避免或減少無權制定、越權制定、重復制定等無序制定現象,確保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同時,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納入適用范圍,有助於解決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的做法不夠規范的問題。

與《暫行條例》相比,《制定條例》將“有的黨內法規公開發布”的規定,修改為“黨內法規經批准后一般應當公開發布”,確立了“以公開發布為原則、以不公開發布為例外”的制度。

“法的基本品性就是公開、透明,沒有公開、透明的東西就不能叫做‘法’。”姜明安說,這樣修訂可以提高黨內法規的知曉率,進而監督相應法規的貫徹執行,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治黨的民主性、先進性。

引人關注的是,在這次修訂中,《制定條例》用專章對黨內法規備案、清理與評估作出規定:

一是細化了備案制度,規定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正是配合這項制度,同步制定了《備案規定》。

二是增寫了清理制度,要求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作出廢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處理。據了解,中央正在全黨部署開展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這在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三是確立了實施后評估制度,要求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甄小英說,這些做法有利於強化對黨內法規的監督,解決“紅頭文件”打架等問題﹔有利於摸清“底數”,加快構建科學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有利於督促黨內法規的實施,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嚴肅性、權威性。原標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兩部黨內重要法規的制定與發布傳遞新信息 周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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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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