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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險境——性侵幼女案件為何頻頻發生【3】

2013年06月07日19:53來源:鳳凰網字號:

摘要:而在5月30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發布的《2011∼2012年度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十大事件報告》也顯示,針對兒童的暴力事件如今有增無減。

  預留“后門”?

  刑事古典學派的始祖貝卡利亞說,“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如果讓人們看到他們的犯罪可能受到寬恕,或者刑罰並不是犯罪的必然結果,那麼就會煽惑起犯罪不受處罰的幻想。”

  “從報告中這些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可以看出,法律在保護兒童方面失去應有的震懾力。”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說。

  諸多專家認為,奸淫幼女的行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卻規定了兩個不同罪名,給此類案件留了口子。從1997年《刑法》修改將嫖宿幼女設為單獨罪名時起,圍繞該罪名存廢與否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但直到2009年貴州習水案發,“嫖宿幼女罪”方才為外界所熟知,並引爭議至今。

  經警方調查,10多名中小學女生被脅迫到習水縣城關老司法局家屬樓賣淫。6名政府官員、司法干部、教師、縣人大代表等公職人員涉案。此案經曝光后,輿論嘩然,司法界人士提出以強奸幼女罪重治涉案人員。然而,涉案人員最終以“嫖宿幼女罪”獲刑7年到14年不等。

  習水案成為一個節點。自后與未滿14歲少女有性行為如何定性,成了一道復雜的算式。如果男方存在“暴力、脅迫”等情節,則觸犯《刑法》第236條第2款,不僅以強奸論,且要加重處罰,最高可判死刑。如果男女自願,且存在金錢交易,男方則觸犯《刑法》第360條第2款的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為15年。

  男方是否知道少女不滿14周歲是罪名成立的條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就此發出公告,即男子如果確實不知道少女不滿14周歲,且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拘留或罰款。

  但是,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內部發布了“關於暫緩執行上述公告”的通知,該通知目前仍然有效。但一個“公告”一個“暫緩”使各地在相關案件上執行標准不統一。

  浙江麗水一歌舞廳老板陳偉軍採用錢財引誘、暴力威脅等手段,性侵害在讀初中女生累計14人(其中幼女9人),被判處死刑。但據判決書顯示,浙江臨海市氣象局原副局長池全勝與陳偉軍犯罪事實相當,卻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同案犯,原臨海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王宗興沒有判決。

  更為離奇的是,原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長盧玉敏與未成年女學生發生性關系后,當地警方認為,盧玉敏的行為屬於嫖宿不構成犯罪,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

  甚至在同一宗案中,因涉案者身份不同,獲刑也不盡同。福建安溪嫖宿強奸案中,原安溪縣華僑職業學校校長許新建判處死緩﹔原安溪縣人大常委會常委、科教文衛委主任鄭文山判處11年有期徒刑。

  而輿論是否關注也會改變判決的結果。雲南富源縣法官楊德會涉嫌嫖宿幼女一審被判無罪。家長不服上訴,媒體報道后,楊德會二審獲刑6年。陝西略陽案是近期的公共事件。據媒體報道,“(略陽縣)檢察院工作人員也稱,案件正在調查取証,受害者的確才12歲,當晚遭到了4名男子的輪奸。”

  但一天后,“該案已被略陽警方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涉案7人一審判決獲刑3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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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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