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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打工男子自制炸彈意圖報復 被以爆炸罪判處3年半

2013年08月05日15:23|來源:人民網|字號:

人民網北京8月5日電(記者 仝宗莉)近日,昌平法院網公布一起案例,曾經做過初級電工的伊某因索要工錢時,不滿包工頭臧某的拖欠行為,遂自制爆炸裝置意圖對其實施報復,后被發現。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伊某不能正確處理矛盾,採用自制爆炸裝置安放到他人交通工具上的方式,報復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經構成爆炸罪,依法予以懲處。因被告人伊某自願認罪,且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故對伊某從輕處罰。昌平法院以爆炸罪判處伊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30歲的伊某是河北省張家口人,曾是一名初級電工。據被告人伊某供述:2003年,伊某來到北京打工,2006年開始跟隨臧某搞工程。自己跟臧某干了幾年,臧某陸陸續續欠了他3萬3千元工資。為此,臧某還向伊某打了欠條。2012年4月,伊某和舅舅一起又向臧某索要工錢,在臧某表示拒絕后,三人來到派出所解決問題。伊某的舅舅氣憤之余打了臧某2個耳光。后臧某答應還給伊某1萬3千元,剩余2萬當做伊某舅舅打臧某的損失費,二人和解。事后,伊某“咽不下去這口氣”,於是萌生了想要報復臧某的念頭。2013年1月,伊某在臧某家附近租了一間房子,憑著自己做電工時學過的強弱電和電線方面的技能,開始准備爆炸裝置。伊某用買來的二踢腳爆竹、汽油、電話線、礦泉水瓶等制作了簡易的爆炸裝置,並在當晚12點趁路上沒人鑽到臧某的面包車下,在其車底盤上安裝了爆炸裝置,意圖使臧某車毀人亡。直到2013年3月,臧某在修理車輛時發現該裝置,隨后馬上拆除並報警。4月,被告人伊某在福建被警方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伊某無視國法,為報復他人,私自制造爆炸裝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應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伊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並當庭表示認罪。伊某的辯護人提出其主觀惡性較輕,其犯罪行為事出有因,尚未造成社會危害,請法院減輕處罰等辯護意見。

(責編:郝偉凡、俊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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