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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1日10:25|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字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為依法准確懲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對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樹立科學司法理念
1.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尊重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不能因為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3.堅持程序公正原則。自覺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判案件,保証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4.堅持審判公開原則。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審判過程、裁判文書依法公開。
5.堅持証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証據為根據。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認定証據。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適用証據確實、充分的証明標准。
二、嚴格執行法定証明標准,強化証據審查機制
6.定罪証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定罪証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証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
死刑案件,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証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
7.重証據,重調查研究,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証據的審查和運用。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証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8.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晒、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9.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發等証據,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對於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責編:邢若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裁判 冤假錯案 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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