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6 13:43:00|來源:法制日報|字號:
【指導意義】本案例對正確理解和把握死刑適用條件具有一定指導意義。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被告人,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未判處死刑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未成年犯罪不構成累犯
【案情介紹】被告人沈某(2010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胡某、許某(2008年、2010年分別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和7個月)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張某、呂某、蔣某、楊某為成年人。在張某教唆、召集和提供幫助下,2010年3月,7名被告多次在上海市內公共場所實施搶劫。
【訴訟過程】2010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7名被告人構成搶劫罪,許某為累犯,其中3名未成年人,沈某撤銷緩刑,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胡某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7000元,許某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5000元。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原判決對胡某量刑偏重、對未成年被告人罰金刑沒有依法從輕、未成年被告人許某不構成累犯為由提出抗訴。2011年,法院二審採納抗訴意見,改判沈某撤銷緩刑,罰金減為2000元﹔胡某犯搶劫罪,刑期減為5年,罰金降至2000元﹔許某刑期改為4年,罰金降為1500元。
【指導意義】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但對於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訴。
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綜合考量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屬於初犯、偶犯、犯罪后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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