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6 13:43:00|來源:法制日報|字號:
9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五批指導性案例。3個案例對入戶盜竊使用暴力轉化搶劫能否認定入戶搶劫、死緩與死刑尺度如何把握、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如何量刑等問題作出指導,進一步明確了刑事抗訴條件和標准。
最高檢政策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發布抗訴成功的指導性案例,目的就是指導地方各級檢察院糾正實踐中存在的“重公訴、輕抗訴”、“隻抗輕、不抗重”、“重配合、輕監督”等傾向,客觀公正、理性平和地辦理刑事抗訴案件。
入戶目的不以搶劫為限
【案情介紹】2012年,被告人陳某昌在進入一出租屋盜竊時,在客廳遇到被害人陳南某,陳某昌以鐵錘威脅不讓其喊叫並逃離現場。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陳某昌、付某多次單獨或共同入室盜竊,數額較大。
【訴訟過程】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付某強、陳某昌犯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以犯搶劫罪一審判決陳某昌有期徒刑3年9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犯盜竊罪,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6000元。付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000元。一審后,高明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要求對陳某昌以“入戶搶劫”定罪量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採納抗訴意見,依法改判陳某昌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2000元。
【指導意義】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根據規定,入戶搶劫的“入戶”必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但這裡“目的”的非法性不以搶劫罪為限,還應當包括盜竊等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准確把握適用死刑條件
【案情介紹】1997年,郭某先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2001年12月刑滿釋放。2003年至2009年,其多次應他人之邀參與打殺,並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打手,先后殺死1人,重傷兩人,輕傷4人。
【訴訟過程】2010年12月,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郭某先死緩。綿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郭某先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繼續犯罪,且罪行極其嚴重、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極大,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法應當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2012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採納抗訴意見,改判郭某先死刑立即執行。經最高法核准,郭某先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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