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武先生6万元损失。 |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2000年,武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现档案下落不明,后武先生积极查找档案,至今无果。虽然,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称武先生的档案已经转出,但是并没有向法院提供档案转出的有效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指出,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民政工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及时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
而现在武先生档案下落不明,民政工业总公司又未向法院提供将武先生档案转出的有效证据,因而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应赔偿武先生的损失。
此外,法院还指出,武先生在发现档案丢失后,积极寻找档案,他并没有放弃权利,因此诉讼也没有超过时效。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原告武先生6万元。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