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名包在运输中丢失,而承运方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及为该包提供保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包的所有权人将宅急送及平安保险诉至法院,索赔保险金18万元。一审中,因润通达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包的实际价值,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市一中院二审开庭。 |
晨报讯(记者 李庭煊)因名包在运输中丢失,而承运方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及为该包提供保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包的所有权人将宅急送及平安保险诉至法院,索赔保险金18万元。一审中,因润通达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包的实际价值,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市一中院二审开庭。
包的所有权人北京润通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去年11月16日,该公司委托宅急送承运一个价值18万元的棕色博柏利中号短吻鳄鱼皮布洛克保龄球包,并委托宅急送公司向收货人代收货款18万。润通达公司同时委托宅急送公司为该货物投保18万元。但当货物丢失后,润通达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8万元遭到拒绝。
对此,宅急送表示确实收到了该包,且收取千分之三的540元保费,并交到了平安保险公司,但因润通达提供的索赔资料无法说明真实价值而造成了保险公司拒赔。平安保险表示,按照18万的投保金额收取了保费,但保险合同中所声明的保险金额非保险价值,润通达需要提供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依据,否则不能赔偿。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润通达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润通达称,一审中提交的货单号等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包的实际价值是18万元,而货物丢失后,平安保险却不按18万元的投保金额赔偿,明显有违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他们表示,宅急送一直强调润通达未提供货物发票,但在货物运输保险协议里对此无约定,且在托运货物时无人告知应该留存什么样的发票及保险是非定值保险。对此,宅急送说明,是润通达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平安保险无法理赔。按照之前签署的合同,快件发生丢失,如果不能提供相关价值资料,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此案中丢失物品的申报价格是18万元,宅急送称,他们只是代收保险费用,不负责审核货物价值,价值的认定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此,平安保险认为,保险费都是按月结算,宅急送也不认可丢失物品是润达公司说的价值18万元的名包。
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本案当庭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