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问题“在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多吗”,有28.45%的人认为“多,经常燃放”;有29.67%的人认为“一般,在需要的时候燃放”;还有41.88%的人“基本没怎么燃放”。 |
民众健康权如何与传统文化和谐统一
对话人
张鹏飞 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农村法治研究
中心研究员
赵 丽 《法制日报》记者
对话动机
2013年1月底,张鹏飞起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安监局向8家单位审批、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
今年春节,从有关部门到媒体都在呼吁,为了我们生存的环境少放甚至禁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与雾霾天气是否有关?从相关部门到企业再到个人,为促进北京的蓝天都应履行哪些环保责任?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与张鹏飞展开了对话。
□对话
记者:您认为目前持续两天的雾霾天气,与烟花爆竹的燃放是否有关系?
张鹏飞:毫无疑问,从媒体的报道和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来看,今年的烟花爆竹燃放量和污染量都有所减少,但个人感觉并没有明显的改善,本质上污染依旧。
目前的雾霾天气与烟花爆竹的燃放,从燃放和雾霾理论上讲,毋庸置疑是有因果关系的。现在争议比较大的是“燃放烟花爆竹是否是雾霾形成的主要原因,与其他原因相比谁主谁次”。
记者:对于少放或禁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网友发出了“少了爆竹就没有了年味”,甚至“有能耐去控制路上跑的名牌车啊,控烟花爆竹干嘛?烟花能污染多久”的言论,还有人表示,春节前北京就是雾霾天气,和放爆竹没关系。您怎么看此类意见?
张鹏飞:年味不等于硝烟味。
我们知道,大气的污染,雾霾天气的形成,是由一些特殊物质构成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汽车尾气、工业污染、垃圾焚烧、烟花燃放等等都是引发雾霾的原因。本质上来讲,这是一个简单的“一果多因”现象。针对此类现象,民法理论上有一个共同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形式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也规定了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所以说,原因之一不等于没有关系,只要是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就应当禁止。这不是某个人的观点,而是基本的逻辑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记者:烟花企业表示放爆竹仅限于过年期间,把对环境污染的所有罪名冠在燃放烟花上,过于牵强。并认为,环保应从每个人做起,从生活、出行等方方面面做起。您认为,“将对环境污染的所有罪名冠在燃放烟花上”是否过于牵强?
张鹏飞: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做“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环保应从每个人做起,从生活、出行等方方面面做起”,这一说法我非常赞同,如果把大气环境比作负重的骆驼,烟花爆竹的燃放无疑是一根稻草,剩下的问题就是“是不是最后一根”或“谁才是最后一根”的问题。
因此,谁也没有把对环境污染的所有罪名冠在燃放烟花上。但如果针对每一根可能“压垮骆驼”的稻草,从我们每个人做起,从生活、出行等方方面面做起,随手捡起而不是“压在骆驼身上”,雾霾就不会重来。
记者:我们注意到,烟花企业在回应烟花爆竹的污染问题时,还表示企业也有环保的自觉,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关于原材料、生产工艺的等级标准,同时在产业的环保问题上给予帮扶,既让传统文化得以保留,又让污染问题得以减少。
张鹏飞:从博弈论的角度讲,这里存在多方博弈——企业的经济效益、公民的健康权、传统文化的传承,都是这场博弈中的对抗方。合作博弈是指博弈各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
合作博弈的关键词是“妥协”,在团体理性即效率、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妥协能够产生一种合作剩余,这能够增进各方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烟花企业如果实现产业环保,燃放后产生的物质不足以构成雾霾天气的原因之一,完全可以做到企业经济效益、民众健康权与传统文化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