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5日至3月17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代表2974人。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李鹏《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报告提出,今后1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未来15年的主要奋斗目标是:“九五”时期全面完成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部署,2000年在人口将比1980年增长3亿左右的情况下,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达到小康水平;加快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要取得显著进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关于199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
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这个《纲要》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第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中长期计划,是一个改革创新的计划。
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第一次修改。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由164条增至2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