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9日08:54来源:大公网字号:
摘要:在中共执政历史上,在较长时间内基本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败,这是一种权力反腐败模式,在党代会完成换届后的第一年,中央主动推进反腐逐渐成为惯例。 |
陈同海,男,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其他落马官员相比,陈同海的贪污数量则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09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创下了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数额的纪录,同时也创下了单笔受贿金额达1.6亿元的最高纪录。
刘九龙认为,这一现象反映了,越是有权力的岗位越容易产生腐败行为,贪官大权在握和贪腐金额巨大之间往往有着直接的关系。
此外,这些落马高官大多仕途顺利,不乏“少年得志”的例子。
王昭耀在法庭上“最后的陈述”中提到,“我曾经是全省县委常委中唯一的省委委员,曾经是全省最年轻的地(市)委书记,48岁就担任了省委常委、副省长,仕途一直比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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