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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09日07:48|来源:京华时报|字号:
刘剑文
京华时报漫画谢瑶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业内专家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消息一出便引发广泛关注。虽然相关当事人表示否认,但“征收遗产税”再度惹来诸多议论。而今年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遗产税应在什么时候征收?征收应注意哪些方面?有哪些国际经验可借鉴?针对遗产税及系列问题,京华时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
□开征前提
先建财产评估和登记制
短期内要出台遗产税比较困难,我国并没有建立起财产登记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
京华时报:您认为国家应在什么时间点,或者说具备什么条件之后,出台遗产税制度?
刘剑文:10年前国内学界和有关部门曾集中讨论过出台遗产税的问题,但由于当时条件并不适宜,遗产税并没能推出。从目前情况看,不少条件仍不具备,短期内要出台遗产税还是比较困难的。出台遗产税并不是我国现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加上我国并没有建立起财产登记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以及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这一税种的承受力、广泛的民意基础等问题。
在征收时,包括房产、珠宝、字画、股票等各类有价资产都应该纳入征税范围,而不宜划定免税资产范围。参照个税的征税方式,遗产税也应实行分档递进的累进制税率,涉及资产额越高,税率也相应提高。如可考虑以3%至5%的税率为初始税率,最高税率则不超过50%。
京华时报:遗产税开征的话首先该解决什么?征收税款的方式应该是什么?
刘剑文:抛开操作层面问题,其实国家应该首先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尤其是开征遗产税的法律逻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正式上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组,激发了各界对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的热烈期盼。因此如果征收遗产税,作为一个新税种,绝不能再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实现,而要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推出,用立法主导来化解社会矛盾。
目前国际上征收遗产税主要以两种方式呈现,一是总遗产税制,二是分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税务部门先确定遗产总额,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相关继承者纳税后,才能继承剩余的遗产。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更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分遗产税制则是指相关继承者先分配继承遗产,税务部门根据资产评估各人的继承额,再确定税额,并要求继承者缴纳遗产税。这种方式对纳税人更为有利一些,但对税务部门来说,存在遗产继承后税款可能不好收缴的问题。
(责编:徐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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