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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6日14:32|来源:北京日报|字号:
单次低额罚款易导致以罚代管
清洁空气法应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不足进行完善,最重要的就是完善处罚措施。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大气污染物质排放企业的违规排污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予以制裁,其中罚款为最主要的方法,但处罚的总额仅以五十万元为上限,这显然不足以震慑排污企业自觉遵守法律制度的规定。一些企业宁可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承担较高的污染治理成本,也没有动力加大减污技术研发的投入。
单次低额罚款容易导致以罚代管现象严重,罚款成为创收的手段而非管理的措施。美国清洁空气法对空气污染物质的违法排放行为处罚以天为计算单位,并且没有罚款上限金额。我们可以借鉴,环保监管部门在有证据证明排污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情况下,向排污企业发出处罚通知,并且允许排污企业申请召开听证会,赋予排污企业进行申诉的权利,在确定排污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用动态的计算方法确定罚款金额,以确认的违法排污行为之日为起始点,按日叠加罚款金额,让违法排污行为无利可图。
同时,排污企业如果未依法公开、删减、篡改、隐瞒各项环保报告、文件及证明,或未安装空气污染物质减排设备,或未采用规定的方法对数据进行记录和备案,情节严重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刑事制裁。刑事制裁对生产企业将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从源头上引导空气污染排放企业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从根本上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延伸阅读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通过诉讼方式参与环境行政执法的渠道,作为一种外部监督,能有效地提高环境执法者的判断力和责任感,促使环境执法者全面判断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并提高环境行政监管的效率,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清洁空气法的实现,其规定:“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之时,法律授权公民个人对违反环境法律的企业、个人、甚至是政府机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新民诉法修正前,我国只有一般的环境侵权诉讼制度,只有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特定主体才能具备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2012年新修正的民诉法将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并规定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大门已经开启,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正在不断摸索、研究和完善,随着民众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原告诉讼主体范围必将放宽,公民个人终将获得起诉主体资格,这必将打破地方重GDP忽视环保的观念,更好地监督地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地方发展引领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清洁空气法应结合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继续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明确将污染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排污企业,并明确诉讼费用由占优势地位的当事人承担。美国完善这项制度历经四十年的时间,所以我们应在公益诉讼的方向上坚定而耐心地走下去。(邢绍轩)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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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法,环境公益,排污企业,空气质量标准,多诺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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