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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6日14:32|来源:北京日报|字号:
新闻背景
“十一”黄金周北京雾霾重现,针对雾霾天气的应急机制虽然能够减轻雾霾程度和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但这只是治理空气污染的治标之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该从长远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制定和完善清洁空气法,预防和治理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难以满足需求
工业革命初期的英国曾视烟雾为经济繁荣的象征,直至20世纪50年代因大气严重污染,造成伦敦一万余人丧生,才真正推进英国空气污染法律体系的完善。世界八大环境公害事件中的两件发生在美国,一件是1943年的洛杉矶烟雾事件,另一件是1948年的多诺拉事件,这两大公害事件都是因严重的空气污染造成的,美国痛定思痛决定建立清洁空气法这一法律体系作为长效机制。
我国早在1987年就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随后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但是,伴随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这部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今治理空气污染的需求,在科学性、操作性、理念上都有待完善。如在如何对待跨区域污染、如何统筹协调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污染责任处罚力度等方面,这部法律均存在不足。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目的上侧重保护经济发展,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应将立法的理念转到保护大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的方向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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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法,环境公益,排污企业,空气质量标准,多诺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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