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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09:21|来源:央视网|字号:
不过在这里,我们先不去探讨别的,有一个细节必须要去关注。他是1999年的时候,因为非法行医把人给治死了,给抓起来的。然后2000年的时候被判了15年,但是2011年的时候就出狱了,即便从1999年算起,他也差三年的刑期,这就涉及到了减刑,为什么会是这样呢?接下来我们马上要连线一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的教授,阮齐林,阮教授您好。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您好。
白岩松:
首先要问您一个司法的问题,符合什么样条件才可以减刑?
阮齐林:
根据法律规定,犯人有立功,或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四个方面:第一,认罪、悔罪;第二,遵守监规;第三,积极参加改造和培训;第四,完成生产任务。因此满足这样的条件,就可以减刑,我们国家减刑适用的是相当广泛的,通常只要实际执行的刑期,不低于原判刑期的1/2,能够出狱的,通常认为这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白岩松:
胡万林一定是属于符合这四项当中一项,但是我们是否可以去探寻,应该告诉我们。
阮齐林:
同时符合这四项才可以减刑。
白岩松:
所以要告诉我们,他为什么会去减刑,这个要求不过分吧,我们如果向当地征求的话?阮齐林:
对对。而且监狱里的管理是非常规范的,他有一套积分制度,就是犯人通过表现,积到一定的分数,就可以报减刑,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法专门有一个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操作非常具体,一般判15年刑提前三年出来,在我们看来,还是符合常规的,犯人一般表现,这个时间出来,还是正常的。
白岩松:
这一点就说,我们要去更详细知道,他是符合哪些条件,这个我们应该得到答复,当成一个我们要提问的地方。
接下来阮教授,我们要关心这个,关于他这次所设的罪名,我们发现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看法,当地的公安机关认为,他所设的罪名为涉嫌非法行医,原因是参加活动的所有人都喝了涉案的不明液体,胡万林行为实质就是行医,其主观上不是想置谁于死地,但是家属通过代理律师却反映不是,他们认为,所设的罪名应该是涉嫌故意杀人,他们的原因是什么呢?胡万林此前曾用芒硝致人死亡,对其危险性非常清楚,再次使用属于明知故犯,云旭阳出现不良反应后,没有及时救治,存在较多放任,有“故意杀人”的嫌疑。他的父亲也说,孩子身体健康是学习的,不是去治病的,认定胡万林非法行医,不太接受。那么阮教授,您的看法呢?
阮齐林:
我认为公安以非法行医立案,和被害人一方,怀疑他有杀人的嫌疑,这都很正常。因为根据警方的考虑是这样,本案有些案件的事实,需要进一步地查实,保守起见,暂时以非法行医来立案,因为这样的话就是一种比较保守、低调的做法。如果案件进一步地查明,如果涉嫌杀人,可能就按杀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就按过失致人死亡,涉嫌非法行医,就按非法行医,这是公安的做法,我认为是很正常的。
白岩松:
但是我们换一个角度去想,如果从家属反映,这不是非法行医,我孩子又没病,又不是到那儿治病的,你以前因为用芒硝就被判过刑,这次你是明知故犯,你觉得他的陈述,是否也有一定的司法道理?
阮齐林:
家属这种想法,完全符合人之常情,要定故意杀人罪,从专业角度讲,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点:第一,客观上,他使用的方法,足以致人死亡。这个足以致人死亡,通常意义上的足以致人死亡,而不是偶然的。第二个,就是主观上,对造成死亡的结果是明知的,或者说是放任的。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当然目前,胡万林这种情况,符合不符合这个条件,还有待于进一步地查实。
白岩松:
好的,非常感谢阮教授给我们的提示,我想电视机前的观众,也可以通过阮教授给我们这样的一个提示,去做自己的判断,有时情绪跟司法的精神,有时候虽然不一致,但是要尊重司法的精神和相关的条款。
接下来我们就要去关注,胡万林出来了之后,在干什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研讨会?青年人为什么要奔之而去呢?
(责编: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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