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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09:54|来源:海外网|字号:
海外网11月18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11月15日公布。《决定》中“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相关细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巨大反响。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胡建淼认为,这次在有关制度尚未改革完成之前先行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表明了中央对人权的高度尊重。
胡建淼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司法改革的新亮点。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是人权的卫护者和保障制度。一切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得到追究。《决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特别是明文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法学界几十年来的呼声得到有效回应。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确立以来,已有56年。
胡建淼指出,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它的弊端很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实践中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这一手段有被滥用的趋向;二是,它违背了法治精神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一个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被剥夺,必须经过司法机关公正公开的审判。劳动教养可以剥夺一个人1-3年的人身自由权,而无须经过法院审判。
所以,近几十年来,尤其是近10年来,许多知名法学教授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有的法学教授还联名上书要求取消此制度。
胡建淼认为,这次中央《决定》明确宣布“废止”,是对中国法学界呼声的及时回应。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决定》对劳动教养制度采取了“先废后立”的做法。按理说,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后,我们需要有一些衔接制度需要创设和完善,如轻犯罪法、社区矫正制度等。这次在有关制度尚未改革完成之前先行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表明了中央对人权的高度尊重。
(责编:邢若宸)
十八届三中全会 改革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改革 人权 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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