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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14:37|来源:海外网|字号:
海外网11月18日电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于11月15日发布,《决定》指出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这就是要通过所得税制度贯彻社会公平。
常凯指出,个人所得税是任何一个国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完善的一个制度。它和整个经济发展和分配都是直接相关的。但是,建立这个制度一个是“综合”,还有要“与分类相结合”。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首先是综合,整体上我们有个构想、有个原则。但这个所得税并不是所有人都一样,它应该是按照不同的收入阶层有不同的税率。这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通过所得税制度贯彻社会公平。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累进税。
“你收入越高,税越高。你收入低,税就越低。如果你更低的话可以免税,甚至国家要补贴你。”常凯说,这个制度是平衡社会财富、实现社会公平非常重要的一点。但是,以往我们似乎在分类对待上还是不够的。
“上税的话,往往是有钱人上不了税,或者上得很有限。白领人群在这方面感受比较深,比如说教师,稿费由出版社就都扣缴了,技术人员也是这样。但是一些高收入阶层,特别是我们在收入不透明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没能得到相应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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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邢若宸)
个人所得税 十八届三中全会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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