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2月2日,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說,公安機關將大力推進交通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研究推動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准入等挂鉤的工作。 |
12月2日,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說,公安機關將大力推進交通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研究推動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准入等挂鉤的工作。(《新京報》12月3日)
以往人們聽到個人信用的“黑名單”不以為然,但銀行信用黑名單實施幾年來,人們開始知道這一“黑名單”的厲害,上了這個“黑名單”,在與銀行打交道真是寸步難行。如今,對付交通違法這個痼疾,公安機關准備將其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准入等挂鉤,我舉雙手同意。 看看我們每年因為交通事故死傷的人數,看看我們遠遠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交通事故率,就知道其必要性。但是,在挂鉤之前,不解決好幾個前提,恐怕這個效果也要大打折扣。
技術問題是最基本的,也是最簡單的事情。如今,我們在一些領域沒有建立“黑名單”,更沒有實現各種“黑名單”之間的聯網。但是,在信息時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技術上已經不再是什麼問題,關鍵是有法律依據,通過立法來賦予有關部門建立“黑名單”以及進行聯網共享信息的權力,然后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相應的信息平台。所以,“交通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挂鉤”要解決法律依據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解決好信息聯網等技術問題。
但是,光有法律依據和技術力量建立了這種“黑名單”也不行,這個“黑名單”本身要體現公平、公正,否則就不如不建,因為在一個法治社會,不能僅強調打擊和震懾作用,更應當體現對權利的保障。而“黑名單” 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公安機關自身的執法公平、公正和相應操作規程的科學和合理。
第一個問題是,如何科學地設置各種交通標識,讓交通違法人能心服口服。有些地方交警為了罰款目的,在不該設置限速的地方設置限速,有些交警對尾隨大卡車無意闖紅燈的小客車也照罰不誤。不科學的設置交通標識,陷公民於違法之中,進而記上“黑名單”,是對公民權利的損害,這種“黑名單”肯定得不到公民的支持。
第二個問題是,個人信用、保險、職業准入都與公民的權利有重大關系,交通違法記錄與這些挂鉤,必將影響到公民權利行使。那麼,什麼樣的交通違法與這些挂鉤,有關部門就必須好好研究,不能是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也挂鉤。
第三個問題涉及到交警部門執法的公平性,有些地方對特權車交通違章視而不見,甚至被電子攝像機拍攝到了也可以刪除。如果官員和享受特權的人,連交通違法都不處罰、不記錄,那麼,專門針對普通公民的“黑名單”就失去正義性。
最后一點,是有關交通違法記錄也要研究一下救濟程序的問題。任何東西,哪怕是機器操作,都有可能產生失誤,那麼,交通違法信息出現錯誤時,特別是上了“黑名單”后,要設置合理的程序讓公民有權提出異議並得到救濟。再有,交通違法記錄上“黑名單”是否也要設置相應的年限,比如一些相對較輕的交通違法記錄上了“黑名單”后在過了一定年限后,自動消除,給公民一個改過的機會。
希望“交通違法記錄擬與個人信用挂鉤”的做法,能公平、公正和透明,讓公眾信服,讓“黑名單”既發揮威懾作用,又體現法治精神。(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