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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不知已違法131次扣393分 交警稱無告知義務【2】

2013年01月08日11:11    來源:光明網    唐金龍    字號:
摘要:最郁悶司機,違法了131次,自己居然不知道,直到接到交警的電話﹔按照最低處罰標准都要遭扣393分,罰款13100元。
最爭議回應:沒有必須告知義務,但車主或駕駛員有查詢車輛違法記錄的義務。

違法該如何告知?

交警:“可以”但“不是必須”

“新的道交法對於違法信息告知車主沒有明確規定。”何慧說,“我們對違法信息發布的處理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05號令)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是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必須。”何慧強調說,而根據新的道交法的規定,“駕駛員或車主有查詢車輛違法記錄的義務。”

“電子警察抓拍的違法信息,我們第一時間就將信息錄入交警系統,並通過四川公安交警網發布,供車主和駕駛員查詢。”何慧說。 車主:文件規定“應該及時告知” 從事法律工作的劉麟琳女士則找到了不同的依據。“公安部關於規范使用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754號)中明確指出:交通技術監控資料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監控資料記錄的機動車類型、號牌,違法時間、地點和事實,接受處理時需攜帶的相關証件,接受處理的時間和地點,聯系電話和違法信息的查詢方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填發的日期等,通過挂號郵寄等方式告知機動車所有人。”劉麟琳告訴記者。

“就我們家這輛車的違法事件,可以看出這裡面有很多值得探討的東西。”劉麟琳說,“將保留走法律途徑解決的權利。”

對此,“這兩個文件都是公安部發的,現在也不好說誰對誰錯,我們可以坐下來協商處理。”何慧警官說。記者手記

採訪中獲悉,這種違法100多次卻不去處理或者說不知曉的情況,十分少見。兩年前,在成都出現過一例,車主是知道自己有違法,卻沒有去處理,越累積越多,終於扛不住了,交了1萬多元的罰款。而本文中所述的車主,卻表示自己不知道違法了100多次,直到交警部門打來電話。

車主一方表示沒有收到信息,交警部門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交警方面則回復說:“可以告知,但不是必須告知。”雙方都拿出了相關文件作為依據。

本文的焦點最后落在了兩份文件上,一份說可以告知,而另一份則說應當告知,到底誰對誰錯?姑且等這兩份文件打完架再說。(唐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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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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