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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圖:紅黃綠燈之源

2013年01月09日11:50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摘要:1931年8月23日《青島民國日報》刊登這樣一則新聞:《交通信號燈今日使用》。這則新聞稱:“不論信號形式以顏色為標准,明綠色示放行明紅色示停止。”這次使用的信號燈共4盞,均為紅綠兩色。

  倫敦街頭的紅綠燈雕塑。

  圖為上世紀20年代,上海租界印度錫克族交警人工控制紅綠交通信號燈。

  1931年8月23日《青島民國日報》刊登這樣一則新聞:《交通信號燈今日使用》。這則新聞稱:“不論信號形式以顏色為標准,明綠色示放行明紅色示停止。”這次使用的信號燈共4盞,均為紅綠兩色。

  在英國一個沒有紅綠燈的路口,車輛在等待上下課的學生們先過。

  重慶洋人街工作人員巡游宣傳新交規。

  今年伊始,公安部的《機動車駕駛証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開始正式施行,其中引起人們關注最多的地方就是“闖黃燈”或涉嫌違法,將會被扣除6分。所謂紅綠燈“指揮”交通的標准,說的就是“紅燈停、綠燈行”,並沒有對涉及黃燈的“停與行”作出定論,甚至很多城市街口的交通信號燈僅有紅綠顏色,沒有黃色指示燈。那麼,紅黃綠燈到底從何而來?國外是怎麼規定的?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人對“闖黃燈”持有異議呢?

  紡織工人發明最早的紅綠燈

  古代人們出行並沒有統一的交通規則,大多以身份等級和交通工具的差別來加以區分。在歐洲,賤民和奴隸要為平民讓路,平民則要為貴族讓路。在我國,多以官職大小作為行路避讓的准則。《三國志·虞翻傳》曾記載,投降吳國的蜀漢將軍糜芳曾乘車出行,路遇虞翻,按照級別差距,虞翻要為糜芳讓路,但是虞翻卻認為糜芳是降將,拒絕為其讓路,最后糜芳自覺理虧閃避一旁。后來,到了唐代,我國出現了歷史上第一個“交通規則”——《儀制令》,該令作出了道路交通基本通行規范,即“凡行路巷街,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后在此基礎上演化出來禁止超載、為外國使節臨時禁行、限速等規則。

  古代這些簡單的交通規則對付“人來人往”綽綽有余,但是應對近現代社會的“車水馬龍”可就不行了。隨著工業時代的到來,尤其是高速馬車和汽車的出現,僅靠約定俗成的交通習慣已無法保証交通通暢,也無法保護行人和車輛安全。於是1868年的英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個具有指揮交通功能的紅綠燈。據說,之所以選擇紅燈禁行、綠燈通行,是參考了英國約克郡當時女士的穿衣風格:穿紅裙表示已婚,綠裙表示未婚。其實並不是這樣,當時人們對光譜物理學已經有所研究,紅色穿透力最強,所以作為禁行標志,與之相對應的相反顏色就是綠色,所以被選擇用來表示通行。

  有趣的是,首先發明紅綠燈的人竟是一位紡織工人,他想出了用燈光顏色控制交通的辦法,並於1859年帶著一盞有活動遮檐設備的油燈來到倫敦,但是,這個發明卻遭到嘲笑。直到幾年以后,英國街頭高速馬車頻繁肇事,政府才想起這項發明來。

  1868年12月10日,信號燈家族的第一個成員在倫敦議會大廈的廣場上誕生了,由當時英國鐵路信號工程師德·哈特設計、制造的燈柱高7米,身上挂著一盞紅、綠兩色的提燈——煤氣交通信號燈,這是第一盞信號燈。在燈的腳下,一名手持長杆的警察牽動皮帶轉換提燈的顏色。不幸的是,面世23天后煤氣燈突然爆炸,使一位正在值勤的警察因此斷送了性命。從此,城市的交通信號燈被取締了。直到1914年,在美國的克利夫蘭市才率先恢復了紅綠燈。

  黃燈問世緣於車速提高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美國街頭,開始出現了現代意義上的紅綠燈。之所以現代紅綠燈首先在美國出現,是因為歐洲當時正飽嘗戰火蹂躪,美國則趁勢崛起,機動車數量激增,車來車往的街口變得越來越危險重重,於是電力紅綠燈和聯動紅綠燈相繼在美國問世。

  美國有了紅綠燈的“無聲指揮”,道路交通變得更加有秩序和安全,這促進了美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車輪上的國家”。在該國專利申請和經濟發展刺激下,幾十項相關紅綠燈規則的技術得到推廣,先后出現了流量控制燈和計算機控制的紅綠燈,成為現代紅綠燈法則的“鼻祖”。

  黃燈的普及要稍微晚一些,黃燈出現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車輛行駛的速度越來越快了。如果說時速20公裡的車輛可以及時在綠燈轉換到紅燈之時停下的話,那麼,時速在40公裡的車輛要及時停下就變得比較困難了:一是因為急剎車可能導致追尾事故,造成額外損害﹔二是按照物理慣性理論,驟然停止也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情。

  很多中文資料都提出黃色信號燈的發明者是中國人胡汝鼎,時間是1927年,當時在美國深造的胡汝鼎想到在紅、綠燈中間再加上一個黃色信號燈會更加安全。不過,據記載世界上第一盞紅黃綠三色、四方向的交通信號燈是在1920年10月投入使用的,這盞由警察威廉·波茨發明的信號燈,被安裝在了底特律伍德沃德大街和福特街的交會處。而用黃色代表“慎行”,鐵路系統也很早就開始運用,1899年,紐約、紐黑文和哈德福德的鐵路系統就使用了三色燈,紅色是“停止”,綠色代表“全部清除”,黃色代表“謹慎”。

  黃燈時間固定有利司機判斷

  美國是現代紅綠燈的發源地,美國的紅綠燈雖然也分為紅黃綠三個顏色,但是三色燈會通過各種閃爍頻率給予司機提前預知。以黃燈為例,穩定的黃燈表示給司機警示,閃動的黃燈表示司機需要非常謹慎,而黃色的箭頭則表示此方向即將被禁行,請謹慎駕駛。根據美國聯邦法律,有紅綠燈控制的街口,車輛在綠燈時無需減速。這樣一來,時速高達幾十公裡的車輛會在路口飛馳而過,黃燈承載著緩沖和保証安全的作用。

  美國紅綠燈中,黃燈時間永遠保持不變,具有相當穩定性,所以司機完全可以根據駕駛經驗判斷行進還是減速停止。如果在綠燈或者穩定黃燈時候,司機突然減速給后車造成的追尾事故,前車要負全責。美國的做法並不是鼓勵車輛去“搶黃燈”,而是盡量減少交通堵塞壓力。十字路口四個方向各個紅綠燈的時間差設計較為科學,不會出現兩個方向綠燈或黃燈交叉重合的現象,所以,不必擔心車輛因闖黃燈造成事故。

  英國的紅綠燈制度和美國非常接近。紅燈和綠燈可能會因為控制流量而變化時間,但是黃燈時間都固定為3秒。英國法律規定,黃燈視為警告,司機要麼盡快通過,要麼謹慎減速停止。但是如果過分減速會給后車造成追尾影響的,或者已經越過停車線的,應該盡快通過,並規定:“黃燈亮起意味著能停下的車輛要停在停車線后。車頭已超出停車線的車,或已迫近停車線、剎車可能導致事故的車,可以繼續前行通過。”

  日本的紅綠燈最大特點在於增加了“綠閃”功能,即在綠燈即將變為黃燈之前,會閃動數秒,然后再是黃燈3秒,最后才是紅燈。這樣一來,由於“綠閃”的出現,使得黃燈功能增加至6-8秒,充分給予司機判斷的時間。不僅如此,對於黃燈的規定還有:“司機若覺得已經臨近停止線,難以突然減速,或司機判斷若急剎車會給自己或其他車輛帶來困擾及危險的話,可以繼續通過,並不會視為違規。”這樣的規定意義在於避免僵化規則的適用,強調了個人根據情況判斷的因素。不過,日本闖黃燈和闖紅燈之人非常之少,原因在於對闖紅燈的懲罰措施嚴厲——“赤信號無視”的罪行堪比醉駕。

  為什麼這些國家沒有將闖黃燈作為直接處罰標准?原因有四:其一,如果將路口燈控設置較為科學,就不存在交叉路口黃燈與相交方向綠燈、黃燈相重合的情況,從根本上避免了事故發生。其二,基於對強行停車導致后車追尾事故的考慮,各國都將判斷后車距離和剎車實踐作為司機主要考慮范疇。其三,各國都遵循暢通疏導交通的基本原則。其四,各國對黃燈設置較為合理和固定,都為3秒,這就給司機穩定的判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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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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