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29日08:14來源:海外網-《人民日報》字號:
摘要:針對“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是高是低?標准是什麼?能否追責?人民日報記者帶著這些問題採訪了法學專家。 |
二問: 賠償標准是什麼
“國家賠償最主要的兩個部分是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前者是以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失去人身自由多少天,就拿這個日平均工資乘以多少天。后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可以參照民事糾紛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准執行。”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說,“張氏叔侄”案的賠償比過去高,還因為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提高了。
國家統計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資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准,具體數額為每日182.35元。
以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為標准合理嗎?一些網友表示,應該根據不同人的職業和收入能力來賠償。對此,姜明安說:“每個人的收入能力很難衡量,不能因為某個人是大學教授就多賠一點,某個人是農民就少賠一點。”
馬懷德也表示:“國家賠償法以日平均工資為統一標准是合理的,體現了公平原則。自由的價值是平等的,不因人的職業、收入能力而不同。”
有網友質疑,“坐牢不是上班”,坐10年牢,怎麼發10年工資就行呢?對此,姜明安說:“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了撫慰,彌補了單純賠償物質損失的不足。此外,對因侵權行為導致的身體傷害、殘疾甚至死亡,還規定了醫療費、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根據國家賠償法,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規定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問: 為何由財政支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胡錦光說:“在‘張氏叔侄’案中,浙江省高院是賠償義務機關,但並不是說這筆賠償金是由浙江省高院出。無論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金都是由國家財政支付。之所以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為了方便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避免有責任的機關相互推諉扯皮。因為,冤假錯案一旦發生,拘留、逮捕、起訴、審判等環節相關司法部門都有過錯。”
一些網友質疑:國家財政是納稅人的錢,為什麼要用納稅人的錢為某些機關和個人的錯誤行為埋單?
對此,馬懷德說:“國家賠償不是國家機關賠償。國家因為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帶來損害,而予以賠償,是一種國家責任的體現。如果由負有責任的國家機關賠償或者工作人員來賠償,一是可能因經濟實力有限,沒有賠償能力,最終損害受害人利益﹔二是可能促使一些人為避免賠償而把冤案做成‘鐵案’,缺乏主動糾錯的積極性﹔三是可能導致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害怕擔責,而消極履行職責,該抓的不抓、該判的不判、該罰的不罰。”
馬懷德進一步解釋:“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納稅人納稅,享受了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同時也應該分擔國家機器可能帶來的風險。這是為什麼由國家財政支付國家賠償金的另一個理論根據。”
對於具體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問題,胡錦光說,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可以向刑訊逼供、毆打、虐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責任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三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