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29日08:14來源:海外網-《人民日報》字號:
摘要:針對“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是高是低?標准是什麼?能否追責?人民日報記者帶著這些問題採訪了法學專家。 |
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多萬元。消息一出,一些網友留言:“坐10年牢才賠110萬,真是連買房都不夠”“坐牢不是上班,怎麼按平均工資來計算賠償額?”“國家賠償動用的是財政資金,憑什麼讓納稅人掏錢?”
針對此次國家賠償是高是低,賠償標准是什麼,能否向責任人追責等問題,近日記者採訪了法學專家。
今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分別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兩人共申請國家賠償金266萬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萬元,律師費10萬元,低價轉讓的解放牌大卡車賠償15萬元,扣押的兩部三星牌手機賠償1萬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審查期間,張輝、張高平分別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增加3萬元的醫療費賠償請求。
浙江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說,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改判無罪釋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之規定,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57306萬元。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張輝、張高平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響等具體情況,決定分別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
至於賠償請求人張輝、張高平提出的律師費、醫療費、車輛轉賣差價損失等其他賠償請求,依法均不屬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范圍。
一問: 110萬是高還是低
110余萬元的賠償是高還是低?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將其進行了縱向和橫向的比較。“此次國家賠償是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來做的。從縱向上看,與我國以往做出的國家賠償相比,這次賠償是最高的一次。尤其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突破了以往以萬元計的常規。”馬懷德說,“從橫向上看,與國外國家賠償的案例相比,我國的國家賠償水平相對適中。”
他介紹,各國做法差異很大,有的國家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高而精神損害撫慰金低甚至沒有﹔有的國家則相反。在美國,許多州沒有建立國家賠償制度,根據美國法律制度中“國家賠償司法豁免”的原則,要獲得國家賠償,需要當地議會做出特別法案,整體上看獲得的賠償並不高。經過2010年國家賠償法的修改,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從整體上看符合我國的實際,既不太高,也不太低,屬於“填平補齊式”,即對受害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賠償。
談到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變遷時,馬懷德說,國家賠償法1994年制定,經過修改,對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
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瑞江說: “在現行法律規范下,這個賠償數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相較2010年趙作海案獲賠的65萬元而言也是適當的。”
在賠償申請的相關事宜上,張輝、張高平的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阮方民說,雖然賠償金額沒有達到申請的數額,但比較而言,已經突破了以往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