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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存廢的背后

2013年06月07日20:01來源:東方網字號:

摘要:法律界某些精英認為,專設的“嫖宿幼女罪”量刑起步高,有利於“保護”幼女﹔而社會上許多人指出:雖然“嫖宿幼女罪”量刑起點較一般強奸案高,但頂格刑卻低於強奸案,最高隻能判15年,而強奸罪則可以判無期徒刑直至死刑。有人更指出:由於“嫖宿幼女罪”量刑一般都輕,它已成為有權、有錢人傷害幼女的“避風港”,應盡快廢止。

  近期因曝出“校長開房”、男禽獸教師奸污猥褻女孩子的多起惡性大案后,前些年修改刑法而專設的“嫖宿幼女”罪,又引發起口水戰。

  法律界某些精英認為,專設的“嫖宿幼女罪”量刑起步高,有利於“保護”幼女﹔而社會上許多人指出:雖然“嫖宿幼女罪”量刑起點較一般強奸案高,但頂格刑卻低於強奸案,最高隻能判15年,而強奸罪則可以判無期徒刑直至死刑。有人更指出:由於“嫖宿幼女罪”量刑一般都輕,它已成為有權、有錢人傷害幼女的“避風港”,應盡快廢止。

  我是認同后一種意見的,從近年來性侵幼女的案例頻發看,所謂的“媒宿幼女罪”並未起到震懾犯罪分子的作用,反而滋長了這種惡劣風氣,“保護”和縱容了性侵幼女的犯罪行為,海南校長帶幼女“開房”案,是將“嫖宿幼女罪”利用發揮到了淋漓盡致和肆無忌憚了,那些當年起勁地要設“媒宿幼女罪”的精英們,不知道能否有所醒悟和反思?

  對幼女進行性侵,無論是猥褻還是奸淫,都是一種心理和生理變態行為,是一種極端自私的瘋狂佔有。性侵幼女除了本質上的獸性發泄之外,還有就是古代的道家“性文化”中認為,性侵幼女可以“採陰補陽”,明朝皇宮就很“時行”此道,明世宗朱厚熜(嘉靖帝)這個惡棍就廣選數百名幼女入后宮,對她們進行摧殘,除要煉所謂長生不老丹藥之外,就是肆意奸淫幼女,后來終於招致宮女楊金英等人反抗。近年,性侵幼女的惡行又在一些地方露頭,一些人利用職權(包括官員、校長、教師)、金錢(老板)作案,對幼女的健康成長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已到非嚴打不可的地步了。

  我國法律過去對性侵幼女的犯罪行為打擊是嚴厲的,尤其是輪奸未成年人,一般都判死刑,這就大大震懾了犯罪分子。但近年法律大環境發生了一些變化,性侵幼女的丑惡行為呈上升趨勢,如過去被性侵的幼女一般為個案,現在動輒涉數名幼女、甚至一二十名幼女被性侵的也有,究其原因,一是現在社會上兩性關系“開放”的大環境﹔二是某些人行為變態,以性侵幼女為樂﹔三是有人重拾古代道家“採補文化”垃圾﹔四是法律懲處軟弱無力。

  我們說“嫖宿幼女罪”之所以是縱容犯罪,主要是該法量刑太寬,再加上具體執行中又有假釋、減刑、“保外就醫”等五花八門的手段,一般有權有錢的人幾乎都可以鑽空子提前出獄,刑既不足以震懾犯罪者,則法律便形同虛設。再一個是這個罪名將奸淫幼女的惡行偷換成了“嫖宿”,這就把犯罪主體者的責任“分流”向了未成年幼女,即雙方是“自願”、“金錢交易”的行為,把幼女的年幼無知被性侵(哪怕是“自願”)升格為另一犯罪主體。

  鑒於當前性侵幼女惡性案件時有發生,我認為有必要盡早廢止“嫖宿幼女罪”,不能把幼女被性侵降格為“嫖宿”。同時,應提高對性侵幼女的量刑起點,並設立三條死刑的高壓紅線:一是對利用職務、權力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凡奸淫3名以上幼女的,一律重判﹔二是重設輪奸幼女罪,參與者一律重處﹔三是使用暴力手段強迫幼女“賣淫”者,予以從重打擊。一定要架起保護幼女的“高壓線”,以便使那些品質惡劣者不敢再將魔爪伸向幼女。陳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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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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