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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性侵兒童:嫖宿幼女比強奸罪重

2013年06月07日19:58來源:法制晚報字號:

摘要: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斷被曝出,有人不斷質疑:嫖宿幼女罪處罰太輕,不足以震懾加害人。那麼性侵幼女案件頻發,究竟與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設置有沒有關系?

  自5月8日海南萬寧發生"小學校長帶女生開房"事件開始,20天內媒體已報道8起校園內猥褻性侵幼女案……

  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斷被曝出,有人不斷質疑:嫖宿幼女罪處罰太輕,不足以震懾加害人。那麼性侵幼女案件頻發,究竟與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設置有沒有關系?就此我們採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游偉教授。

  游偉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犯罪與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長,《世紀》雜志社社長

  嫖宿幼女罪比普通強奸罪重

  FW:最近,一系列性侵幼女事件,使"嫖宿幼女罪"又成為輿論的熱點。大家主要的質疑是,嫖宿幼女罪"為放縱犯罪、為權貴提供'免死通道'",您怎麼看?

  游偉:針對一些網友甚至法學界人士對"嫖宿幼女罪"存廢問題進行質疑的各種議論,首先強調的一點是,小學女學生頻遭侮辱、猥褻、強奸行為,與" 嫖宿幼女罪"本身並沒有什麼直接的聯系。如果像有些人所認為的那樣,似乎是因為刑法上設立了"嫖宿幼女罪"存在某些不合理因素,從而促成了實際生活中性侵女學生行為的發生甚至不斷上升,那更是大錯特錯了。

  FW:民眾另一個疑問是,奸淫幼女的按強奸罪從重處罰就行了,您認可嗎?

  游偉:法律上的犯罪罪名,從來就不是憑空想象而來的,它有一個不斷總結司法經驗並加以比較、提煉的過程。從我國刑法的演變歷史和發展情況看,有些犯罪罪名和處罰標准,還會隨著犯罪狀態、社會形勢以及人們對具體犯罪問題的認識深化,而不斷發生變化,有的會進行必要的調整甚至細化。

  大家之所以質疑,主要是因為覺得嫖宿幼女罪懲罰太輕。其實,對於嫖宿幼女罪,目前法律上也確實沒有設置死刑。不過,嫖宿幼女罪在我國現在的整個犯罪體系中,依然處於"重罪"的范圍,這可以從它的最低起點刑中得到體現。現行刑法對它的法定最低刑規定為有期徒刑五年,它比之普通的強奸罪還要重(強奸罪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三年),體現出刑事立法對於幼女利益的重視和特殊保護。

  另外,從犯罪預防的角度上講,刑罰制裁的作用雖然不可缺少,也不應該被低估,但同樣要避免所謂的"重刑依賴症",尤其要防止對於死刑在遏制犯罪中作用的過度迷信。事實上,提高防范意識,增加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現率和懲罰率,遠遠要比單純的重刑威懾成效要更為顯著,我們更應該在這些方面多進行研究, 尋求更為有效的控制犯罪的對策。

  設獨立罪名威懾作用更強烈

  FW:一些人認為,嫖宿幼女這種提法本身就是對受到傷害的女童一個歧視性的提法。您是怎麼看的?

  游偉:我並不這麼認為。

  法律上對某一犯罪具體構成條件的設定,以及司法上對具體犯罪罪名的確定,更多的是站在對被告人行為性質的揭示和便於實際識別和認定的立場。同時,它們也帶有"警示"的意義。比如,有些人就認為"交易"狀態下的"嫖宿"行為不是什麼大不了的問題,至少也不是什麼"犯罪行為",而這正是法律上需要明確界定的問題。而"嫖宿幼女罪"作為一個獨立罪名的設置,正是我們的刑法通過這樣一個條款,明確告訴大家,"嫖宿幼女"的行為就是一種犯罪行為,而且還將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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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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